关于《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立法思考

2006-10-19

作者:田树启

一、北京展会业发展现状

目前,北京拥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展会专用场馆13座,展览面积约22万平方米,会议室面积2.3万平方米。据统计,仅2002年13个展馆举办展会481个,同比增长9.8%。其中,展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展会82个,同比增长15.5%,占展会总数的17%。观众人数达754.4万人次,同比增长9.1%。业务收入增加4亿元,同比增长10.1%,其中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收入1.4亿元,占35.2%,同比增长31.9%。2002年,北京展会收入20.8亿元,同比增长20.3%。

展会业直接促进装饰、广告业的发展,对交通运输、商业销售、旅游、饭店、餐饮娱乐、电信、金融等相关产业,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根据一般经验按照1:8的产业相关系数测算,2002年北京市展会产业创造增加值约72亿。同比增长20%,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2.3%。可见,在北京的展会对经济的贡献十分明显。

二、北京市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1、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即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交流的中心,也是我国吸收境外资本、技术、服务、产品及信息的市场中心,应当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是投资环境的一部分。

2、随着展会的增多,在各种各类展会上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量增多,成为举报报、投诉的重点。许多维权纠纷都源于展会展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也源于展会,这对北京及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北京与上海和广州并称中国会展三大城市,每年所举办的大小展会数以百计。北京的展会约占全国展会的70%。然而,北京会展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在展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以鼓励创新。为了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展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深圳市政府也拟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4、展会及展会上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现象有其自身特点,如展会一般时间短,专业性强、流动性强、发生纠纷不易当时处理。目前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方面还是空白。

三、商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局限

展会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早已受到中国政府及相关行业的关注。为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些大型展会的主办方自行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均有自己的规则。这些展会规则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定为侵权的,则要求参展商将侵权展品撤出展会。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秩序。但是,由于展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仅限于参加该展会的商品,并且由于这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效力低,与后续处理衔接困难等问题。因此,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起草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但是,作为一部全国性的管理规章,该《办法》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的保护区间狭小

《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理解为,只管展中,不管展前。实际上展前行为规范了,可以有效地减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如何规范展前行为,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值得关注。

(2)、适用范围狭小

《办法》仅适用于专利、商标、版权。目前展会展会种类繁多,保护范围还应涵盖植物品种的保护、集成电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设立展会投诉机构决定权的规定欠妥

《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对于进驻展会,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是被动的,没有任何主动权。象北京这样展会全国最多的城市,如果几个大型展会同时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进驻,会出现人员紧张,难以满足进驻要求的情况。但是,依法理解释,法律法规要求某部门进驻,就必须进驻,否则,该部门就是行政不作为。这样,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4)、设立投诉机构必须有展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不现实

《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展会管理部门是展会的审批或登记部门,让审批或登记部门派人进驻展会实际执行中很难做到。

(5)、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规定存在纰漏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产品。专利法没有将许诺销售作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在展会上,如果侵权人不销售或被投诉后不再继续销售,仅仅继续展示其侵权产品,依本办法应该允许其继续展示的。因此,不能全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6)、忽视展会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最有作为的应该是展会主办方,他是第一责任人,上联管理部门,下引承办方、参展方,因此,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权利义务应该规定明确。但是本《办法》中仅有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相关问题,而其他条款大部分在讲投诉。

(7)、忽视行业协会的作用

《办法》共35条没有涉及行业协会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作为社会中间组织的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展规、倡导自律、解决内部纠纷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办法忽视了这点。

(8)、忽视了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

《办法》中没有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北京具有这方面的资源优势,在京有几百家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几百家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懂外语、懂法律、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发挥他们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专业特长,将会极大地推进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以上问题在北京市地方法规中应重新加以研究、明确。

四、《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初步设想

当前中央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调创新型国家,创新需要保护。根据北京展会特点,把展会窗口清理干净,给中外权利人以投资、创新的信心,制定一部有北京特色、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地方性规定十分必要。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展会组织者的责任和参展商的责任

明确谁主办谁负责。以参与展会活动的市场主体为赋予权利义务的对象,设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展商及行业协会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防止展会中出现群体性、大规模、大面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贯彻该原则可以规定展会主办方必须与参展商签定关于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的协议,协议中必须规定违反该内容的责任方式,形成强制性义务,达到在展前杜绝侵权的目的。

3、扩大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的保护。

4、区别展会的类型,采取不同监管方式

以展会主办单位的性质不同,可以区分为政府主办与非政府主办的展会。政府作为展会的主办方多为公益性质的展会,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这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应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监管,政府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进驻展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相对这类展会,由市场主体中企业或组织主办的展会占绝大多数。同样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这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由展会主办单位协调组织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机构。该机构可以招标引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依照主办单位与参展商的相关协议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5、理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是性质不同、功能互补的市场行为主体。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经济运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引导并约束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公平竞争制定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主要职能是按照政府制定的游戏规则,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占有市场并获取利润;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规约,制约和协调会员个体行为,为企业提供信息、研究、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以促进产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依法维护展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6、明确法律责任

(1)、展会组织者不履行保护知识产权职责时,展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不予批准再次举办展会。

(2)、展会组织者不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在展会上,参展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与展会组织者无共同过错,确定展会组织者故意放任参展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实难操作。展会组织者被授予的权利也仅是制止参展商侵权,要求侵权参展商暂停展示与撤出展会,其中不存在民事侵权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