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电影院贺岁档排23部不同类型的电影,不知道您选择观看了其中的哪几部,又有哪些好评或者吐槽呢!?影视和小说的跨界融合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愈发庞大的娱乐产业链,利润分配的问题也使“二次获酬权”越来越被业界关注和讨论。
何为“二次获酬权”?
所谓二次获酬权,是指作者对作品使用中获得的收入有权要求分享的权利。相比较通过一次性付清报酬的方式,作者有权针对作品的使用再次要求获得报酬,因此被称为“二次获酬权”。二次获酬权在《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第19条已经有了体现: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简单粗暴地讲,“二次获酬”就是指除了制片方以外,导演、编剧以及其他作者也要参与票房和其他版权收入的分成。
国外关于“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1-3.4.25 条规定视听作品制片者需要对视听作品的每一种利用向作者支付合理报酬,且明确该报酬须由制片者以收入为基数按比例支付。但是按收入比例支付报酬也存在一些豁免比例酬金的例外性规定,即允许作者的报酬按一次性总付费计算。
2.德国
德国《著作权法》第 27条规定:出租电影作品的录制品时,出租人应该向作者付报酬,而且作者不得放弃该报酬请求权。并且规定了畅销作品条款,即作品取得成功时,可根据畅销作品条款请求额外付酬,该权利不可放弃,但要遵守时效的规定。
3.美国
美国将视听作品视为“雇佣作品”,制片者是视听作品的原始版权所有人。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内容主要通过与制片者的合同进行约定。美国发达的行业协会组织弥补了作者在与制片者协商中的弱势地位,并通过团体协商建立了作者酬劳的一系列标准。
4.英国
英国存在两种二次获酬:一是约定的二次获酬,即通过作者代理人与制片者约定的方式基于其参与创作作品的再次使用获取报酬;另一种是法定的二次获酬,法律明确规定以出租的方式使用作品作者的平等报酬权。
引入“二次获酬权”的争议
二次获酬权直接影响了制片方的收入,因此《著作权法》送审稿一发布便引来了众多不满。
制片方认为,这种规定严重向各权利人倾斜,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者将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阻碍作品的传播。
而导演等支持二次获酬的人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未将主创人员列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未将其报酬与作品的经济效益挂钩,伤害了主创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利于培养新人,不利于制作精品力作,不利于电影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著名导演贾樟柯曾在采访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终端传播渠道不断扩张,作品被分享次数越来越多,也给创作者带来二次获酬甚至多次获酬的机会。只有让创作者知道依靠创作可以有正常连续的回收,才能鼓励他们坚持自己的艺术方向,保证艺术文化创作的多样性。
问题:送审稿规定模糊
1.“二次获酬”支付额不明:比例多少?亏钱了怎么办?
“二次获酬”是在收入里分,还是在盈利里分?如果制片方入不敷出,作者们是否还有权利索要“二次获酬”呢?送审稿并没有规定二次获酬的比例,甚至连一个最低的下限都没有设置。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版权国家,个人获酬权主要依赖行业协议来实现。而在中国,行业协会甚微的影响力不足以保障二次获酬权的实现,
,将报酬的具体数额则交给当事人通过合同自行决定
2. “二次获酬”主体模糊
享有“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主体为“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这样的界定使得“二次获酬权”的作者概念过于模糊,“等”字可以涵括到多大的主体范围?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除导演、编剧、音乐作品作者之外,原作作者、摄影师也可以视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
“二次获酬”看上去权衡了各方利益,但在我国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我国目前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协会来对作品使用次数及渠道进行统计,而且我国影视产业整体上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产业发展和运营模式上还有待完善,整个市场还不成熟。至于《著作权法》最终的修订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我们也希望未来国内影视行业能够更繁荣,我们的娱乐生活能够更加丰富多彩。
何为“二次获酬权”?
所谓二次获酬权,是指作者对作品使用中获得的收入有权要求分享的权利。相比较通过一次性付清报酬的方式,作者有权针对作品的使用再次要求获得报酬,因此被称为“二次获酬权”。二次获酬权在《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第19条已经有了体现: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简单粗暴地讲,“二次获酬”就是指除了制片方以外,导演、编剧以及其他作者也要参与票房和其他版权收入的分成。
国外关于“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1-3.4.25 条规定视听作品制片者需要对视听作品的每一种利用向作者支付合理报酬,且明确该报酬须由制片者以收入为基数按比例支付。但是按收入比例支付报酬也存在一些豁免比例酬金的例外性规定,即允许作者的报酬按一次性总付费计算。
2.德国
德国《著作权法》第 27条规定:出租电影作品的录制品时,出租人应该向作者付报酬,而且作者不得放弃该报酬请求权。并且规定了畅销作品条款,即作品取得成功时,可根据畅销作品条款请求额外付酬,该权利不可放弃,但要遵守时效的规定。
3.美国
美国将视听作品视为“雇佣作品”,制片者是视听作品的原始版权所有人。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内容主要通过与制片者的合同进行约定。美国发达的行业协会组织弥补了作者在与制片者协商中的弱势地位,并通过团体协商建立了作者酬劳的一系列标准。
4.英国
英国存在两种二次获酬:一是约定的二次获酬,即通过作者代理人与制片者约定的方式基于其参与创作作品的再次使用获取报酬;另一种是法定的二次获酬,法律明确规定以出租的方式使用作品作者的平等报酬权。
引入“二次获酬权”的争议
二次获酬权直接影响了制片方的收入,因此《著作权法》送审稿一发布便引来了众多不满。
制片方认为,这种规定严重向各权利人倾斜,对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者将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阻碍作品的传播。
而导演等支持二次获酬的人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未将主创人员列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未将其报酬与作品的经济效益挂钩,伤害了主创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利于培养新人,不利于制作精品力作,不利于电影产业的繁荣和发展。著名导演贾樟柯曾在采访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终端传播渠道不断扩张,作品被分享次数越来越多,也给创作者带来二次获酬甚至多次获酬的机会。只有让创作者知道依靠创作可以有正常连续的回收,才能鼓励他们坚持自己的艺术方向,保证艺术文化创作的多样性。
问题:送审稿规定模糊
1.“二次获酬”支付额不明:比例多少?亏钱了怎么办?
“二次获酬”是在收入里分,还是在盈利里分?如果制片方入不敷出,作者们是否还有权利索要“二次获酬”呢?送审稿并没有规定二次获酬的比例,甚至连一个最低的下限都没有设置。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版权国家,个人获酬权主要依赖行业协议来实现。而在中国,行业协会甚微的影响力不足以保障二次获酬权的实现,
,将报酬的具体数额则交给当事人通过合同自行决定
2. “二次获酬”主体模糊
享有“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主体为“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这样的界定使得“二次获酬权”的作者概念过于模糊,“等”字可以涵括到多大的主体范围?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除导演、编剧、音乐作品作者之外,原作作者、摄影师也可以视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
“二次获酬”看上去权衡了各方利益,但在我国落地生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我国目前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协会来对作品使用次数及渠道进行统计,而且我国影视产业整体上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产业发展和运营模式上还有待完善,整个市场还不成熟。至于《著作权法》最终的修订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我们也希望未来国内影视行业能够更繁荣,我们的娱乐生活能够更加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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