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 —评析亨氏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直投广告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2017-05-09

/熊磊   张磊
 
亨氏公司对于广州市直投广告有限公司申请 的被异议商标“普乐谷亨氏 PLAYGROUP HEINZ”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过异议和异议复审行政程 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亨氏公司的“亨氏”和“Heinz”商标在“婴儿食品” 上构成驰名商标,驳回广州市直投广告有限公司 的上诉,亨氏公司获得胜诉。本所代理亨氏公司 参加了一审和二审诉讼,现结合亨氏公司与商标 评审委员会、广州直投广告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 审行政纠纷(简称本案诉讼)对商标授权确权案 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本案诉讼案情简介
1、商标基本信息
广州市直投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直投公司) 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 41 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普乐谷亨氏 PLAYGROUP HEINZ”商标,申请号为 8475530
(简称被异议商标)。第 1277791 号“Heinz”(简称引证商标一)、第 1277794 号“亨氏”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亨氏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20 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5 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
 
2、异议和异议复审行政程序
亨氏公司在异议期内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亨氏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2014 年 3 月 13 日,商标评审委
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 021521 号《关于第 8475530 号“普乐谷亨氏 PLAYGROUP
HEINZ”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亨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亨氏”、“Heinz”商标在“婴儿食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籍以知名的“婴儿食品”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与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一审诉讼
亨氏公司不服上述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交了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生效判决作为补充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亨氏公司)的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广为知晓,应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裁定中有关引证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程度的认定有误。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摹仿、抄袭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情形,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4、二审诉讼
直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合引证商标一、二在“婴儿食品”上的使用、销售数额、宣传、销售地域、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过驰名的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婴儿食品”上构成驰
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具以驰名的“婴儿食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于引证商标的商品来源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二与“婴儿食品”的联系程度,从而误导消费者,可能致使亨氏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16)京行终 5001 号行政判决,驳回直投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2013 年 8 月 30 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 2014 年 5 月 1 日施行,鉴于被诉裁定的作
出时间处于 2001 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本案适用 2001 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统计,2015 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案件败诉占了相当的比例,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法院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曾经受过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在驰名商标认定上适当减轻举证责任的标准尚未统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运用反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问题上仍存在分歧。1 前述分歧在本案诉讼中亦有体现。
 
1、法院对于在行政诉讼中补充的新证据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
早期一般认为因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是对被诉裁决的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应采信当事人未在评审程序中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首次提交的证据。很多案件以新提交的证据并非被诉裁决的依据为由不予质证和采信。2
为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发布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对于关于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采纳问题进行了规定: 行政诉讼中应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衡平考量。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实质处理结果的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以及如不予考虑则当事人将无其他救济机会的证据, 应谨慎认定证据失权。只要对新证据的采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考虑。
在本案的一审诉讼中,亨氏公司补充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5 月 22 日作出的
(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262 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 1537 号行政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未在评审程序中提交,属于在诉讼程序中首次提交的证据。由于这两份判决书的作出日期晚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的作出日期 2014 年 3 月 13 日,且能够证明本案的引证商标于在先的生效法院判决中受过驰名商标保护,属于对权利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两份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采信这两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这两份新证据也予以采信,但指出:因本案系结合亨氏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对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驰名商标予以的认定, 故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亨氏公司负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诉讼费改由亨氏公司负担符合法院的通常做法,即因法院采信新证据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败诉,法院一般判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2、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曾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减轻当事人在本案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如果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与本案所需要评判的时间节点-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相差时间较长,则需要慎重。主张方应当提交时间节点之前仍持续使用、保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3 比如在 7436032 号“欧普晟及图”商标异议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2007 年至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2009 年 6 月 1 日之间,引证商标均在持续使用中,而且宣传及使用的力度很大,范围很广。因此,这段期间,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是持续正向增加的。上述期间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与引证商标在 2007 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商评字[2007]第 6570 号裁定),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即 2009 年 6 月 1 日构成了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驰名商标。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5 月 22 日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26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亨氏”和“Heinz”商标于 2010 年前在第五类婴儿食品商品上驰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 1537 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亨氏”商标在 2006 年 2 月 14 日前第 5 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驰名。
 
本案诉讼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为 2010 年 7 月 13 日,亨氏公司需要证明“亨氏”和“Heinz”商标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之前驰名,由于(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26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亨氏”和“Heinz”商标于 2010 年前驰名,与本案的时间节点 2010 年 7 月 13 日基本相符,故(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262 号民事判决书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 1537 号行政判
决书认定“亨氏”商标在 2006 年 2 月 14 日前第 5 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驰名,2006
年 2 月 14 日与本案的时间节点 2010 年 7 月 13 日相差时间较长,鉴于亨氏公司在本案中还提交了证据证明 2006 年 2 月 14 日至 2010 年 7 月 13 日之间,“亨氏”商标在持续使用中,而且宣传及使用的力度很大,范围很广。因此,“亨氏”商标在这段期间的知名度和商誉是持续正向增加的。本案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 2006 年至 2010 年的宣传使用证据与“亨氏”商标在 2006 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2014)高行终字第 153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亨氏”商标在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即 2010 年 7 月 13 日前第 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驰名。
 
3、法院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
在早期,对于驰名商标能否给予反淡化保护,能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争议,尤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段时间内认为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反淡化保护,因此对于驰名商标权人关于此方面的保护主张,基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作出规定,即“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曾认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并不适用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对于“误导公众”仍坚持混淆标准,因此也基本不认定构成弱化。5
 
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 10 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发布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对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给出了初步意见:在商标
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尤其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仅限于避免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应扩大保护至避免该驰名商标的“淡化”。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仅以混淆标准确定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而诉讼中经审理发现需要通过“淡化”标准扩大保护的,应当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予以纠正。
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误导公众”采用了混淆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上述裁定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亨氏公司)的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应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  裁定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的认定有误,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三方当事人进行庭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二审判决中进一步明确指  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论理,即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  证商标一、二具以驰名的“婴儿食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认  为被异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品来源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二与“婴儿食品”的联系程度,从而误导消费者,可能致使亨氏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  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在本案二审诉讼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认为“亨氏”和“Heinz”商标的保护 不应仅限于避免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应扩大保护至避免该驰名商标的“淡化”,对于“亨氏”  和“Heinz”在“婴儿食品”上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至“学校(教育)”。\
 
 
结论
通过本案诉讼可以看出,在当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明商标知名度的新证据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曾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可以减轻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而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总体给予了驰名商标权利人较高的保护。
 
 
注释:
1.    商评委提供,执笔人李俊青:《分析 | 常看到商评委败诉?其实人家胜诉更多……》,载
《中国工商报》2016 年 9 月 19 日
2.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493 页
3.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08~209 页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 2751 号行政判决书
5.    周云川:《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17 页
 
 
文/熊磊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