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商标异议的流程简图如下:
商标异议制度中,提出异议的一方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被提起异议申请的初步审定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适格的异议人?
异议人,是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意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提起的不同理由,包括以下三类:
“绝对理由”是指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对异议人主体资格并无限制,即任何人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
“相对理由”是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或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对异议人主体资格有相应要求,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
其中,“在先权利人”包括:
“利害关系人”包括:
二、如何办理异议申请?
三、异议申请材料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异议案件的工作流程
五、商标异议案件中的重要期限和审理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申请案件答辩通知书》,同时将异议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收到上述答辩通知书及异议人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案件。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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