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商标代理行业由于门槛低,没有从业资格的限制,便出现了一些不良的代理机构恶意囤积、抢注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较低,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为了对该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整治,2013年我国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并在2019年商标法再次修改时增加了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对代理机构的恶意囤积和抢注的商标均可依据第十九条第四款提起异议或者无效。
《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4.1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一般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事项不能作为排除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4.1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一般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事项不能作为排除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 如何认定“代理服务”?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之三“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暂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45类第4506类似群组内的服务项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4.4 “代理服务”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四十五类第 4506类似群组的服务项目。
虽然从上述规定看,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注册申请商标的范围包括第45类第4506群组,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仅能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等商标代理相关服务上予以注册,在4506群组上其他与其代理服务无关的服务项目上同样均不能注册。
关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典型案例
- 案例1
我方曾接受客户委托,针对中教汇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6类“报纸;期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9542285号“ ”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未显示“商标服务”等服务内容,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无信息变更记录,且被申请人未答辩对上述情况予以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第16类期刊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案例2
我方曾接受客户委托,针对万方思维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44类“医院;理疗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第27008375号“”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事务代理服务”,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虽然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人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但该变更经营范围的事实不视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消除。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予注册。
经验总结
我方在代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考察在先字号、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驰名商标等客户的在先权利基础,以及常见的恶意抢注商标情形之外,同时查询了被申请人/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发现被申请人/被异议人的业务范围涉及商标代理,按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并以此为突破口撰写无效宣告/异议理由书。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我方提出的异议/无效宣告理由,最终裁定争议商标/被异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予核准注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