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第一案”结案 本所代理网通公司胜诉

2010-06-28

近日,立方律师代表原中国网通公司在一起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中获得终审判决的胜利。原告李某因网通北京公司要求其在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时选择“预付费”模式,认为网通公司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施了差别待遇、构成垄断,而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因系“中国反垄断司法第一案”而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

1、以生效的法院判决首次明确了反垄断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北京高院,在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附有证明相关市场,被告在该相关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被告实施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责任。

2、在司法权中直接对相关市场这一专业问题进行了认定。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固定电话、小灵通与移动电话之间,计算机的ADSL上网与无线上网之间分别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的判定。

立方律师能够取得本案的全胜,得益于从2007年开始大量介入反垄断业务而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也得益于其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