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及建议

2023-08-22

作者:郑曦林、于少东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许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

1999年3月2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其中第六条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始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

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按照《意见》相关要求,2023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细化了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

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独立董事资格与任免

1、提升独立性要求

《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要求,增加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基础上,《管理办法》新增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2)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3)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2、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在独立董事应当满足的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特别是“会计”等工作经验,并强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3、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1)《管理办法》第九条在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基础上,强调“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2)《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4、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

《管理办法》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明确独立董事解聘及补选的时间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增了独立董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此外,还明确了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占比不足或欠缺专业人士时,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6、增设独立董事信息库

《管理办理》第十六条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其建设和管理工作。

7、缩减兼职数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原则上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职,相较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五家”,对独立董事兼职数量进行了缩减。《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兼职数量的限缩进一步保障了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1、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重点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强调了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并对其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压实其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

2、调整了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表决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调整了部分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表决程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管理办法》仅要求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于“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管理办法》对于表决程序未做限制。

3、事先认可事项增加及履职平台职能细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增加事先认可事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重大关联交易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项”需经独立董事发表事先认可意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4项”,重大关联交易变更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新增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以及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减少了“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履职平台职能细化

《管理办法》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事项进行细化和拆分:

①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明确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②    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

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此外,《管理办法》中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职能更加细化和灵活,“除审计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无强制设立要求”。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则各其各自职能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如上市公司未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则其职权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

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原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4、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另外,《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均为“10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履职保障

《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基础上,健全了“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当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独立董事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来认定。但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五)过渡期

《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同时废止。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

三、工作建议

基于上述,《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做了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更为严格,兼职数量进一步限缩,上市公司应对原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在更换或补选新任独立董事时亦需遵循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并注意补选时间限制。另外,还应核查原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有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如有亦需更换。

同时,上市公司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更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并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助力和保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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