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改革举措解读

2023-11-29

作者:郑曦林、钟春宇

2023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同日北交所连发多项举措落实《意见》要求,修改北交所相关配套规则,未来北交所的建设与发展值得市场期待。本文对相关亮点政策进行分析解读,供大家讨论、参考。

解读一:企业有望通过北交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目前,北交所上市制度主要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主要面向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适用的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则,并不适用首发上市的相关规定。

目前,北交所上市的路径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第一种:挂牌后调层,申报北交所

第二种:挂牌时进层,申报北交所

第三种:直联机制

特别说明的是直联机制实际上是在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在上述路径一或路径二下的快速审核机制。满足以下要求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提出适用直联审核监管机制申请:(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申报挂牌时已满足北交所四套财务上市标准之一,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发行上市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二)有明确的北交所发行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发行上市服务协议,计划在挂牌后 18 个月内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三)各中介机构已确定发行上市项目签字负责人并由其作为签字人员开展挂牌推荐业务,至少有一名保荐代表人有 2 家以上 IPO 项目(含精选层)保荐签字经验;(四)挂牌期间中介机构团队能够保持稳定,不得出现任意一家中介机构发生变更或者任意一家中介机构两名项目负责人均发生变更的情形;(五)自愿接受并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直联审核监管的各项安排。

北交所新政一改以往“先挂牌再上市”的传统北交所上市路径,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虽然《意见》及北交所目前均未明确符合何种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但后续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值得期待,特别是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在内的首发上市相关规定的修改。

解读二:明确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

北交所上市的条件之一即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在过往的北交所上市实操中一般均以申报时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作为计算时点口径。

《意见》发布后,北交所明确“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进一步压缩北交所上市审核时间成本。

同时,北交所进一步放开摘牌公司再申报北交所的要求,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不需要再次挂牌满12个月。上述“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已满 12 个月。

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配套规则尚未出台,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摘牌公司直接申报北交所,仍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目前的北交所上市制度框架下申报上市。也就是符合条件的摘牌公司仍需再挂牌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进入创新层后,再申报北交所上市。

解读三:放宽创新层的进层标准

《意见》出台前,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进入创新层的条件包括“挂牌同时或挂牌后已完成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且截至进层启动日完成的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 万元(不含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部分)”。

《意见》出台后,全国股转公司配套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创新层的包容性。本条修订后,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势必进一步增多,这也符合《意见》规定的加快高质量上市公司供给的政策精神。

解读四:改革北交所上市发行定价制度

发行底价制度系北交所的特有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等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发行底价不是最终发行价格,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保护挂牌公司原股东,特别是挂牌期间交易进场的股东。

由于发行底价为在北交所上市申报前确定,而北交所从申报到上市整个过程可能至少半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市场情况、公司业绩等内外部环境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底价定价过高或过低,与公司估值不匹配。这也就导致市场上经常出现申报上市企业调整发行底价的情况。

《意见》出台当日,北交所发布包括优化发行底价确定方式在内的多项改革举措,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这一举措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北交所上市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价值。相信大多数资本市场从业者已经发现申报北交所上市的挂牌企业,最近在密集发布调整发行底价的公告。

解读五:北交所投资者队伍将进一步扩容,活跃北交所股票市场交易

新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进一步便利潜在投资者参与市场,扩大北交所投资者队伍,增强市场买方力量,改善市场流动性。

未来符合科创板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资金供给端将进一步增强。

解读六: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增强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

所谓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获利机会。

本次新政前,北交所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股票由北交所筛选后公布,北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名单进行调整。根据北交所2023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56家,范围十分有限。北交所新政改革后,自9月11日起,将全部北交所存量上市公司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同时明确新股自上市首日起自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进一步增强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

解读七:北交所上市转板制度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北交所上市企业的估值合理化

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已有217家,大量优质企业股票处于价值低估状态。通过完善转板制度,优化北交所上市公司向沪深交易所转板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重置北交所上市公司估值,增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吸引力,促进北交所上市企业的估值合理化。 

注释:

[1]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一种信用交易方式,通常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在市场行情上涨时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或在市场行情下跌时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后归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投资者通过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的交易获取套利机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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