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李纯、张畅然
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AI)的飞速发展不仅推动了科技创新,也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体系带来了新的考验。本文将通过深入解读近年来中国AI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 AI-Generated Content,AIGC)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一观AIGC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现有司法判决概述
一、现有司法判决概述
通过公开途径的检索,我们发现目前中国在AIGC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判决有三例。有趣的是,这三个案例中对于AIGC是否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构成作品的判断结果并不一致:
“威科数据库报告案”被称为中国AIGC著作权侵权第一案[1],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利用威科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文字作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告虽有独创性,但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该案中,软件开发者没有参与报告生成的过程,软件用户仅提交搜索关键词并利用可视化功能生成报告,涉案报告中并未传递前述两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软件开发者及软件用户均不能被视为作者,同时威科数据库亦非自然人。故认定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法基于该报告产生相应著作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该分析报告不被认定为作品,但其产生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应赋予一定的权益保护,以激励其使用和传播。二审法院亦对前述结论予以认可。
“Dreamwriter财经文章案”是我国第一个认定AIGC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2],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利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财经综述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文章属于文学领域表达,具备可复制性。涉案文章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综上,认为该文章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AI文生图案”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件[3],该案判决书公开后,引发了各界讨论。该案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设定提示词和参数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案图片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故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应当着重分析其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以及如构成智力成果是否进一步具有“独创性”:
关于“智力成果”,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关于“独创性”,一方面,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不断增加、修改参数,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最终法院进一步论述了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原告为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AIGC是否构成作品的讨论
二、关于AIGC是否构成作品的讨论
从现有案例来看,司法实践对于“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是人类创作的作品”、“AI开发者未实质参与AIGC创作并非作者”等问题上不存在重大分歧。只是在分析AIGC的作者究竟是AI使用者还是AI本身时,尚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方法及标准。
对此,我们也进一步研究了域外关于AIGC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参考欧盟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人工智能领域的趋势与发展——知识产权框架所面临的挑战》(Trends and Development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Challenges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amework)报告[4]中对AIGC形成阶段的划分,人类智力投入可能分别出现在“构思”、“执行”和“编辑、完善”等阶段,如下图所示。
在创意构思阶段,创作者需要做出一系列设计选择,如AIGC的流派、风格、格式等。这一阶段主要由人类操作者负责,而AI在创作过程中的角色仅限于充当外部约束,限制设计者的创造可能性。在这个阶段,人类对于最终的AIGC的贡献仍处于思想层面,尚未落实为具体的表达,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利用AI 生成图片时,用户通过输入“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等提示词的方式,将其构思告知AI。诚然,如果输入的提示词/提示句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该提示词/提示句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区分的是,构思的表达(提示词)能否等同于最终生成的AIGC的具体表达,提示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能否等同于AIGC的具体表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执行阶段,概括而言,便是将人类使用者的“思想”转化为“具体的表达”。在这一过程中,AI通常扮演主要执行者的角色,几乎无需人类干预,人类用户很难精确地预测和掌控输出结果。以“AI文生图案”中使用的Stable Diffusion模型为例,该模型是通过大量学习素材的关联性及共性,通过控制像素点降噪生成图像。[5]该模型虽基于人类用户的提示词生成图像,但与寻常可以通过控制、引导以达到用户所期望的绘图工具不同,Stable Diffusion以一种不可预测的方式生成图像。人类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会“影响”生成的图像,但提示词并不决定具体的结果。恰恰也正是因为当前绘图类AI生成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才导致用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反复调整、增加提示词及参数,最终在AI生成的多张图片中挑选到符合预先构思的图片,也有网友将这种生成图片的过程戏称为“抽卡”。在此种情形下,很难说系人类用户决定了最终生成图片的具体表达,亦无法将不完全受用户控制的AI仅视为用户的工具。这也是本文作者认为AI生成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由于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AI生成的内容很难直接商用或产生经济价值,故大多数用户还会在AIGC的基础上进行编辑、完善,如果用户编辑、完善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则该部分构成作品。美国版权局在科幻漫画《Zarya of the Dawn》是否应进行著作权注册的事宜中[6],亦阐述了相同的观点。其认为,法院将作品认定为人类作者的创作,因此漫画中单幅图画系AI创作,不产生著作权,但是由于作者对多幅图画进行编排并增加文字说明等,故该漫画集整体构成汇编作品,漫画中的文字说明构成文字作品。
“再现”AIGC并非一个必要阶段,但因该阶段对厘清AIGC著作权问题具有一定迷惑性,故在此一并予以探讨。基于“AI文生图案”中所描述的案情事实,该案中原告可以向法庭稳定的再现其生成图片的过程,并引导Stable Diffusion模型多次生成相同的图片。但需要强调的是,可以“再现”已有AIGC并不等于首次生成AIGC时的可预测性。
三、结语
根据当前的裁判精神,司法实践趋向于将AIGC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将AI视为一种类似于照相机等的工具,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AIGC就应被认定为作品这一观点在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因为利用AI生成内容对于人的智力投入要求可能会很低,这可能会导致未来通过人工智能大规模、低成本地生成作品,从而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知识产权垄断,甚至进而引发AIGC挤占人类创作空间等问题。或许可以参考“威科数据库报告案”中法院的看法,AIGC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但其保护并非必须通过赋予知识产权的方式,可以考虑从其他角度赋予一定的权益保护,以促进其使用和传播。
注释: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
[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3]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4]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Content and Technology, Hartmann, C., Allan, J., Hugenholtz, P., et al., Trends and development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challenges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amework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trends-and-developments-artificial-intelligence-challenge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framework
[5] 李伯阳, 算法模型应成为人工智能(AI)侵权审查的核心 —— 以扩散(Diffusion)模型和算法为例: https://mp.weixin.qq.com/s/YJLydKWvaDVfwidjh7VOIA
[6] Zarya of the Dawn (VAu001480196) at 2 (Feb. 21, 2023), https://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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