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新规浅析(上)

2023-12-28

作者:彭若愚、刘洋

2023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同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废止。《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新增公安机关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主体,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诉讼阶段得以前移,明确规定了依职权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具体情形,确定了依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评估情形,并进一步明确受理程序和时限,放宽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标准、并明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具体情形等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增加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处理情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义务和责任,增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操作性,结合“两高两部”2022年9月5日联合发布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安机关近年来在持续推进制度完善,以期减少司法实务中非必要羁押突出问题。

 

《规定》新增内容尚有较多细节,与废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比,《规定》的主要变化如下:

1.新增审查主体、明确审查时间阶段。由原来检察机关单一主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增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起作为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主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评估的时间阶段为:公安机关为执行逮捕后,审查起诉前评估;检察机关则为逮捕后,提起公诉前审查。


2.强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增加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应当审查、评估的情形:
 
3.1. 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3.2. 新增其它应当情形。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3.3. 新增其它应当情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进行评估说明或审查。



4.对申请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

 

4.1. 依申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4.2. 增加值班律师为申请主体,规定了“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

 

4.3. 增加了申请次数,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时,可再次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5.新增了具体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内容,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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