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止调查

2014-05-23

作者:谢冠斌、 金毅

2014年5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 TechnologyCorporation)(以下简称“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中止调查决定。在IDC公司承诺: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事项的基础上,中止对本案的调查。

本所律师一直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我们注意到,在本案的调查程序启动之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已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IDC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占支配地位,并对华为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决IDC公司停止其滥用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此后ID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改委对本案展开调查的时间段,恰好是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审理过程之中。对于发改委做出的上述决定,我们认为其体现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与行政执法程序既存在关联,也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关可以就行政调查案件独立作出结论。通过我们的观察与分析,现就本案中体现出的现阶段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做以下一些分析与探讨:

通过被调查企业承诺整改并中止调查程序,有法律依据,而且就本案而言,也具有实践中的合理性。

本案调查过程中,IDC公司配合调查,并提出承诺整改方案。发改委在此基础上依法中止调查,既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

首先,本案中发改委决定中止调查,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其次,中止调查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通过对IDC公司的调查,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无营业额,因此即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没有营业额基数,最终的处罚数额也将落空。通过促使其作出承诺,切实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更有利于恢复相关产业的竞争秩序。

最后,IDC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态度较为积极配合。调查期间,该公司已经与华为公司就专利许可费等条款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将参照对华为公司的许可条件与我国其他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谈判。其提出的承诺整改方案,经发改委征询行业意见,认为能够消除该公司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影响。

中止调查并非意味对涉嫌垄断行为不做处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止调查的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做出中止调查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由此可见,中止调查并非“终止调查”,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IDC必须如实履行其作出的整改承诺,切实消除其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后果,才能争取调查程序的终止,一旦其违反承诺,发改委随时可以恢复调查程序。

通过接受被调查企业承诺方案解决案件的做法,也是其他司法辖区的执法实践中的一些成熟经验。

由于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一起案件的调查过程往往旷日持久,过长的调查程序不仅不利于受损害的产业及时恢复竞争秩序,也会占用大量的行政执法资源,对于被调查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造成长期的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其他主要司法辖区的执法机关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灵活的处置方式,乐于通过被调查企业的承诺,尽快解决案件。在2010年以来美国和欧盟对谷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调查中,欧盟委员会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终均接受了谷歌的整改方案,通过和解结束了调查。

小结

在IDC案件中,通过被调查企业承诺整改、接受监督,从而中止调查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机关有条件在单位时间内处理更多、更复杂的案件,促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发展。同时,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的案件采用灵活的处置方式,是发改委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的表现。

我们一直也在关注国家发改委对与IDC案情相似的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由于高通公司本身市场影响力更大,且在中国的营业额巨大,外界普遍猜测发改委可能会做出巨额处罚。该案目前仍在调查程序中,我们对案件的结果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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