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有没有被“中国模式”

2014-08-18

作者:谢冠斌

最近,有两件跟“反”字沾边的两个事情都象这三伏天一样,很火爆。一个是反腐败,一个是反垄断。对于后者的火爆,即使是我们这些以法律为营生的专业人士,也是有点小意外,因为“反垄断”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个很专业生僻的词汇。我想,这首先得归功于国家发改委等等这些执法机构的雷厉风行,也得益于高通、微软、奔驰、奥迪等等这些被调查对象高大上的影响力。于是,开始有人说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目的是打压在华的跨国公司,是迫使洋品牌降价,言下之意是发垄断执法启动了选择性执法的“中国模式”,进而担心这种执法行为会不会是一阵风,不具有持续性。

判断这些说法是否准确,首先得看看反垄断到底是反什么?在很多人的眼里,典型的垄断是银行、三桶油、电老虎或者几大电信运营商之类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不去调查这些企业,却去收拾高通、微软、奔驰,可不是选择性执法吗?其实不然。一直以来,发达国家通过严格的反垄断执法,限制大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给新兴的创新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空间,以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持经济的良好运行。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原则上,与美国、欧盟等的同类法律没有什么不同。

《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进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对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而言,也仅仅是由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才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以防止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所以,即使银行、石油企业等等具有垄断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就不会当然成为被调查的对象。

至于最近反垄断调查的对象似乎集中在一些外企,个人理解这既有偶然性,也有一些必然因素,但与所谓“选择性”执法无关。

首先,所谓反垄断调查的对象集中在一些外企的说法并不准确,第一例天价罚单的液晶面板案件中,除了一些韩国日本企业外,也处罚了台湾地区的企业;第二例被处罚的企业就是茅台、五粮液两个民族品牌;奶粉案、汽车案中被调查和被处罚的也有不少中国企业。还有很多被处罚的案件,可能是因为属于“苍蝇”,并未被公众所关注。

其次,反垄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竞争规则,可以毫不客气的说,中国企业还没有熟悉这些规则,往往还不懂如何去“合理”违反这些规则进而谋求垄断利润。而跨国公司往往有长期与发达国家反垄断调查机构斗争的经验,于是某些跨国公司在面对反垄断执法刚刚起步的中国市场时,其垄断行为往往更为恶劣。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长,这些更具技巧性的垄断行为当然更有可能成为执法机构打击的重点。如果非要扯到“选择性执法”,那是因为某些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就执法的教育意义而言,更为典型。以垄断协议为例,茅台、五粮液在限制转售价格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开会、公开新闻报道,而某些跨国公司实施同样行为的时候,却是口口相传,不留任何书面证据。从执法机构而言,除了要明确处罚茅台五粮液,更要打击这些隐蔽的违法行为,才能为我国反垄断执法规则划定明确的红线。

还有,所谓反垄断执法目的在于迫使跨国公司降价的说法也是猜测成分居多。由于目前很多反垄断调查案件都是因为价格原因导致,所以在调查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表示配合调查或者为了表明积极整改的态度,都有积极降价的行为,但是,降价并不必然与垄断调查直接相关,即使降价,但是没有停止垄断违法行为,依旧可能会被处罚。最典型的例子是奶粉案件中,有些企业积极降价但并未免于处罚,最近涉及车企的调查中,某企业连续两次降价,但仍被执法机关继续扩大调查。这些充分说明,降价是消除由于垄断行为导致垄断高价损害后果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绝非全部。

笔者以为,目前反垄断执法正如“反腐败”,应当标本并治,但在某一阶段,应当以治标为主,苍蝇老虎要一起打,唯有如此,我们才会迎接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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