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进展,破除技术垄断尚需企业创新——简析高通反垄断案

2015-02-16

作者:金毅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发布公告[1],宣布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这意味这这起自2013年11月开始,为期长达近一年半的反垄断调查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发改委的认定结果及高通的整改方案

目前发改委尚未公开处罚决定全文,从网站公告发布的信息看,发改委认定高通公司在两个相关市场,即: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从事的垄断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二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三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改委综合认定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在表示接受处罚的同时,高通公司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公告中列举的这些整改措施包括:(1)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2)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3)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4)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美国当地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公告[2],就整改方案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如下陈述:

在专利授权中,高通将单独为现有3G、4G等重要的中国专利提供授权(不再和高通其他专利捆绑)。同时会在谈判过程中提供专利清单。作为授权谈判的一部分,如果高通寻求从中国许可证持有方获得交叉授权,高通将会与许可证持有方谈判,提供合理对价;

对于在中国销售的,获得高通3G、4G专利授权的设备,高通收取不同比例的专利费。对3G设备(包含多模3G/4G设备)收取5%、对不执行CDMA或WCDMA网络协议的4G设备(包含3模LTE-TDD设备)收取3.5%的专利费;每一种专利费的收费基础是设备销售净价的65%,不再按照设备全价收取;

许可证持有方可以从15年1月1日起选择执行为中国地区设备销售准备的条款;

对于发改委认定授权协议条款不合理或没有在授权协议中质疑不合理条款的芯片客户,高通不能限制对他们的基带芯片销售。不过,该规定并不要求高通向没有取得高通授权的任何实体销售芯片。同时高通也有权拒绝销售芯片给那些不遵守专利授权协议,不报告授权设备销售额客户。

本案涉及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多个重大、前沿问题,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影响

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调查与处罚,不仅纠正了高通的违法行为,动摇了高通公司实行多年的许可模式,对其他模仿高通模式,利用通过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也具有极强的警示效应。由于涉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两个前沿法律学科中的多个重大问题,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针对个案,而且对未来的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涉及的有关对专利许可中的“合理费率”的标准确定问题、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是否构成搭售的问题,以及以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作为供应基带芯片的前提条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等,无不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对高通公司违法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必将对今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清单: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获得许可专利清单的意义是根本性的,因为这使被许可方有条件就许可方的许可内容加以分析,从而在谈判中获得更为公平的位置,并最终争取到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在高通公司此前的许可模式中,其向被许可方授权的内容一直是一个黑箱,被许可方无从知晓其付费获得的被许可内容究竟为何,从而也无法对许可方的专利有效性、必要性、价值等诸多因素进行评估,更无从得知其是否搭售了非必要专利甚至过期专利。

在专利许可过程中不提供专利清单的做法,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并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列举滥用行为,但这种行为却是高通公司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进行搭售等行为的前提。本案裁决要求高通公司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清单的理由,是基于高通公司在打包授权的专利中包含了过期专利,从而构成导致过高许可费的因素之一,并没有单独将“拒绝提供专利清单”作为一种具体违法行为加以认定。但可以明确的是,拒不提供专利清单的行为作为导致垄断高价的因素之一,执法机关对这种做法的态度是否定的,这就要求许可方在许可协议洽商过程中,明确向被许可方披露权利清单,并充分保证被许可方质疑和选择的权利。因此,要求许可方公布专利清单实际上是打破了其诸多不合理许可条件的基本前提。

2、  以被许可产品的整机价格作为计费基数被认定为不合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标准应合理考虑其在产品中的贡献值:

高通公司长久以来坚持的“整机计费”模式受到了动摇。高通公司公布的整改方案并未采用“最小计费单元”模式,而是依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为基础,以该价格的65%作为计费基数,因此有观点认为,高通许可模式中的“整机计费”得到了中国执法机关的肯定与保留,对此我们并不赞同。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整改方案系高通公司主动提出,而并非应发改委要求做出的。国家发改委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其职能在于纠正高通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过高许可费的垄断行为,而并不承担为其知识产权定价的责任。这一点在发改委公告中也得到了明确体现,发改委仅认定“高通公司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构成导致其许可费过高的因素之一,而并未就许可费标准加以认定。而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费基数导致许可费过高,其原因在于高通公司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不能覆盖整机,这与其他司法辖区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许可费计算方法的最新实践是基本一致的,即应当按照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值,合理测算其所占比例。

2015年2月2日,美国司法部对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及其标准协会(Standards Association, "SA")的请求[3]的回应中[4],就该协会提出的知识产权政策[5]进行了审阅。IEEE此次提出的政策中对“合理费率”的界定是:“合理费率是指对专利持有人的适当补偿,但对专利因为被纳入IEEE标准而产生的价值,不应当被包括在合理费率中”,并归纳了3个确定合理费率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即(1)实施专利的最小可销售单元(Smallest Saleable Compliant Implementation);(2)必要专利在标准中所占的比例;(3)已存在的具有可比性的许可费标准。

本案中体现出的计费基数变化以及IEEE对合理费率的新政策,体现了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进行合理测算的最新实践,专利权人应充分考虑其持有的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值,对专利进行合理定价。对于专利仅对部分组件体现价值的,应考虑采用该组件价格作为计费依据;对于专利对整机或跨多个组件体现价值的,应评估其对整机价值的贡献值,从而适用合理的费率,而不应在坚持较高费率的同时,以整机价格作为计费基数。

3、  免费的专利反向许可被认定为不合理

在高通公司此前一贯的许可模式中,免费的专利反向许可是其许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也是其一直饱受诟病但始终坚持的许可条件之一。高通公司在其经营历史中,一直扮演着三个既不相同,却又相互关联的角色,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者、中高端基带芯片提供者、产业专利秩序安排者[6]。免费的反向许可对于高通公司维持其垄断地位,维持以高通公司为核心的垄断许可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决打破了这项长期存在的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承诺,其将与中国被许可方就交叉许可进行善意的洽谈,并支付合理的对价。这使持有必要专利或其他重要专利的被许可方得以和高通公司在对等谈判中就交叉许可交涉对价,这对整个手机行业的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从实质上降低这部分被许可方为获得高通公司许可的所支付的成本。但这对于专利实力较弱的中国厂商而言可能并非利好,因为这些厂商将无法继续获得高通公司原先通过免费反向许可建立起的专利秩序下的保护,从而面临其他必要专利持有者的压力,这些厂商的许可成本反而可能提高。

4、  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一揽子打包许可构成搭售

高通公司承诺,将就其持有的中国3G、4G必要专利提供单独许可的选择,不再强行与其持有的其他专利进行打包许可。如前所述,高通公司在许可合同中需要向被许可方披露专利清单,直接导致其搭售行为将被公之于众,即使此次整改方案中不涉及,高通公司未来也势必会面临来自被许可方的搭售指控。本案不仅对高通公司,也对其他持有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提出了要求,其应当向被许可方提供个性化的许可方案,允许被许可方仅就某些必要专利接受许可。

应当指出的是,高通的此项承诺只是针对中国专利向被许可方提供了多一种授权选择,被许可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出口量较大,需要获得高通公司海外专利许可的企业,其是否能够在于高通公司的谈判中获得比此前有利的许可条件,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

5、  销售基带芯片不应以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为条件

高通公司在其发布的公告中称,其将不会以基带芯片客户签署包含有发改委认定的不合理条款的许可协议,或客户不挑战其许可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作为其向客户销售基带芯片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表示要求高通公司向非许可方销售基带芯片。

这项承诺最终保留了高通公司现有的基带芯片销售与专利许可相结合的业务框架,但同时将高通公司的许可合同置于发改委的评判之下。由于发改委尚未公布处罚决定,对发改委认定了高通许可合同中的哪些条款为不合理条款我们尚不得而知。其中是否会出现对《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以外的滥用行为的认定,从而成为反垄断执法机关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七)项,在执法活动中认定其他滥用行为的先例,尚待观察。另外,对于高通公司未来的许可协议条款,发改委是否要求其持续汇报、接受监管,也尚未可知。

发改委反垄断执法取得实质进展,中国成为反垄断重要司法辖区之一

中国国家发改委作为一个新兴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针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执法中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取得实质性进展,其魄力、专业性以及在案件调查中所付出的艰苦努力都是值得称道的。发改委近年来的一系列执法活动越来越使中国的《反垄断法》在全球赢得尊重,并使中国成为与美国、欧盟比肩的三大司法辖区之一。

中国政府能够依法对高通公司作出处罚,其凭借的是中国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执法队伍,同时也得益于国内广阔的市场及中国企业日益强大的创新能力。正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许昆林局长所说,解决问题是一个过程,依靠一次反垄断执法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7]。中国企业突破技术垄断,不仅需要政府加强法治建设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持续关注,更有赖于产业自身加强技术创新与研发,力争跻身上游,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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