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倍以下惩罚性处罚!安全港、停表制度!新《反垄断法》要点速递及新旧法条逐条对比

2022-07-14

作者:焦姗、刘鑫、郭玉瑶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方反垄断与合规团队在第一时间对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评析:
 

一、处罚标准大幅提升、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


1. 针对垄断协议的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尚未实施达成的垄断协议,则最高可以处300万元的罚款。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在“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境下,顶格处罚的金额仅为50万元。因此在此次《反垄断法》修订之后,针对“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较之前提升了5倍。不仅如此,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上一年度无销售额”情况下的处罚标准。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相应的处罚标准也得到了显著提升,由此前的 “处50万元以下罚款”提升为“处30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确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根据修订后《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于此前针对个人责任的相关规定的空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特别明确了如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就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则其个人也会面领巨额的经济处罚。鉴于此,经营者应“由上至下”全方位地进行反垄断合规意识的宣贯以及培训,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面临反垄断风险的可能性。


3. 针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同样也大幅提升了针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未规定下限),如果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最高可罚款500万元。而根据此前的规定,无论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顶格处罚金额仅为50万元。根据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年公开处罚了107起未依法申报案[1]。违法成本偏低往往是这一数据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但是在违法成本提升至之前的十倍之后,2022年的这一数据可能会有较大幅度的回落。同时,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成本进一步增加也意味着经营者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需更加审慎评估相关交易是否需要申报。此外,特别值得经营者注意的是,经营者对于相关交易进行申报的义务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4. 针对阻碍反垄断调查的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存在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单位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难以计算或不存在的,可以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负有责任的个体的罚款额度提升至最高50万元。此前,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就有16个主体(2家企业和14名自然人)因阻碍执法机构调查而被共计罚款253万元,其中两家阻碍调查的企业分别被处以100万元的顶格罚款。如果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进行处罚,则两家阻碍调查的企业可能分别将面临1438万和537万的顶格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1%),相比于之前的处罚分别提升了14倍和5倍。由此可见,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将抗拒、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调高,进一步增强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这也意味着企业未来需要更加谨慎应对任何可能的反垄断调查,积极配合调查从而避免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5. 设置“惩罚性处罚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以及阻碍调查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在原本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这一规定意味着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可能会突破原有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上限,因此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反垄断违法成本。


6. 新增公益诉讼、社会信用等后续规制


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经营者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将会被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实施后,将全面对接民事诉讼、社会信用制度甚至是刑事诉讼。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成本和责任后果进一步加强,企业需要考虑相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对后续经营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维持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可不予禁止。这意味着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此前原则上禁止维持转售价格协议(推定违法原则)的基础上,为企业就相关协议的合理性进行抗辩留出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较此前而言,相对放松了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但考虑到目前尚未出现通过主张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成功得以豁免的纵向协议先例,经营者仍应谨慎评估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反垄断风险。
 

此外,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设置了此前热议的安全港制度。目前,国内对安全港制度的规定只见于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2]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3]。根据本次设置的安全港制度,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则执法机构对相关协议则不予禁止。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此次修法的报告,可以看出此次修法有意将安全港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纵向垄断协议范围内,而对存在严重限制竞争后果的横向垄断协议不予考虑,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时间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将对横向垄断协议行为采取相对严格的执法态度。与此同时,相比于设置了安全港制度的两部指南,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并未对安全港的具体适用标准、适用条件等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对于安全港制度的完善是接下来相关立法、执法机构的一个重点工作方向。我们也将对于这一热点问题进行持续关注。
 

三、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规制


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这一特别规定足见立法机构对数字经济的关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1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4],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依法严格查处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行为垄断案,审查了40件涉平台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并对近200件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势必将进一步加强查处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技术等平台优势实施的垄断行为。
 

四、经营者集中设置“停表制度”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引入了所谓的“停表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可以触发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限的三种情况,即(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这意味着在复杂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中(特别是涉及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可以通过适用“停表”制度争取更长审查期限以妥善对相关竞争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免于陷入既往“案情复杂-审查时限不足-反复撤回重报”模式进而导致损耗不必要的审查成本,进一步优化了审查流程。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提出要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集中审查。这意味着,一方面,不涉及重要竞争影响的简易集中案件的审查流程可能进一步加快,另一方面,针对此前被频繁提及的金融、科技、民生、媒体等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因此未来交易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反垄断审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此外,正如上文提及的,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主动要求经营者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经营者申报,结合上述对分级分类审查制度的规定以及新法对创新的重视,我们认为涉足金融、科技、民生、媒体等重点领域和与创新相关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交易更有可能成为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潜在对象,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也需要考虑潜在的反垄断合规义务。


注释:


[1]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3/t20220313_340391.html

[2] https://gkml.samr.gov.cn/nsjg/fldj/202009/t20200918_321860.html

[3] https://gkml.samr.gov.cn/nsjg/fldj/202009/t20200918_321857.html

[4]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6/P0202206084306454709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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