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立法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任务的重要一环。至此,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步。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我们预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政策后续也将陆续颁布。
《增值税法》相较于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在应税交易范围、征收率、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收优惠、纳税期限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我们挑选了以下几个我们认为重要且变化较大的问题与读者们分享:
重要变化一:境内应税交易的定义
此前法规对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为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的判断,采用的是“正向规定+反面列举”的方式,即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一方在境内即视为在境内销售,但境外方向境内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
《增值税法》采用了更加准确的消费地原则,明确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视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删除了购买方在境内的判断前提。我们期待在后续的《实施条例》等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境内消费”的定义。
同时,《增值税法》将“销售金融商品”进行单独界定,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对此前一些较为复杂的涉外金融商品转让的界定,有了更清晰的规定。
重要变化二:视同应税交易 (“视同销售”) 的调整
《增值税法》第五条是对原有“视同销售”(新法下称为“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重新界定。
相对此前法规中广泛存在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法》中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大幅收窄,即: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与现行法规相比,以下行为均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n 代销
n 跨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n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和向股东分配
n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我们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应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股息等),我们认为应直接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一种,进而无需在此罗列,并非无需缴税。
而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会导致目前普遍存在的无偿使用资产、无息贷款、无偿提供服务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结合下文中提到的贷款服务或可抵扣进项等变化,我们建议密切关注后续法规对无偿服务所涉增值税处理的进一步规定。
重要变化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与现行法规相比,《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存在以下变化:
n 将贷款服务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的列举项中剔除
如果允许企业抵扣贷款服务的进项税,将是在现有经济大环境下的一项重大利好,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当然,《增值税法》依然保留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的兜底条款,考虑到金融行业增值税处理的复杂性和利息费用的巨大影响,我们期待后续法规对此进一步明确。
n 购进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增加了“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
就在近期笔者刚刚接到一家主营业务为活动策划和组织的客户的咨询,其主管税务机关援引现行有效的法规,不允许他们抵扣主营业务成本中外购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从而造成只有销项而无进项可抵的窘境。在《增值税法》生效实施以后,企业或可不再面对如此困境。
重要变化四: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常态化
《增值税法》明确确立了纳税人在可以适用留抵退税的情况下,有权自主选择退税还是结转留抵。
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由来已久,由于疫情原因在2022年再次作为一项纾困政策大范围推广,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甚至违背了该制度的初衷。这一制度最终由《增值税法》确认,有利于降低纳税人优化现金流,同时给予了纳税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结语
除了上述分享的重要变化外,《增值税法》还对征收率、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部门间合作、电子发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或明确。
距《增值税法》生效实施尚有一年时间,我们相信未来的一年中,中国的增值税体系必将围绕着《增值税法》迅速完善。纳税人更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发布,积极评估新法带来的影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和合规工作的准备,我们也将密切跟踪增值税领域的最新发展并与众位读者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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