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向美国进口产品的竞争者行使权利的一个平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越来越受欢迎。最近,一系列企图规避和质疑ITC执行程序的尝试,进一步明确了这个平台的权威性。因此,我们认为,被控侵权人应当更加恰当、有效地利用ITC的程序性机制。
根据美国法典第19章第1337节(即“337条款”, 19 USC §1337),ITC有权对被控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者掩模作品(maskworks)的不正当进口行为进行立案审查。不过,迄今为止,绝大多数337案件都是专利侵权案件。权利人愿意通过ITC程序解决纠纷是基于其自身的三大优点:1)ITC程序快捷而具有法律强制力(大约一年时间就能获得终裁裁决);2)相对于其他解决机制而言,ITC拥有众多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3)ITC执行手段十分有力,包括运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而地区法院当事人只能请求海关执行地区法院的禁令,参见Texas Instruments Inc v Tessera, Inc and US ITC, 231 F 3d 1325, 1330 (Fed Cir 2000);但在实践中,这一诉求并非总是成功)。基于以上三大原因,在过去五年中,ITC受理的337案件数量逐年稳步上升。
不过,ITC还有另外一项比较不为人所知的优势:在ITC案件中,ITC案件的结果对被控侵权人今后新开发的产品同样具有既判约束力。相对于地区法院程序而言,ITC程序在处理侵权人的新的或重新设计的产品方面,对于胜诉权利人要有利得多。最近有被控侵权人通过诉讼对这一程序提起异议,但诉讼结果明白无误地确认了ITC程序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美国境内最有力的救济手段。
提起337案件的前提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被控侵权人或进口商向ITC秘书长提出侵权指控时,337案件开始启动。一项被认可的诉求应具备如下三个要素:1)被侵犯的美国知识产权有效且可供执行;2)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商品,侵犯了该生效且可供执行的美国知识产权;3)存在同该商品相关且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产业(参见19 USC § 1337 (2005))。(ITC案件并不要求申请人本身一定是美国公司,只要其证明存在同争议知识产权有关的美国产业即可。)ITC接下来将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如果启动,则应当任命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并在联邦公告上发布调查启动通知。在证据开示和举证质证之后,行政法官将作出初裁。最后,由ITC决定采纳、修改或者驳回行政法官的裁决。整个程序通常需要约一年时间。
ITC的衡平法救济
337案件中ITC不能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和律师费,该程序提供的是一个强有力的衡平法救济途径。如果裁决侵权,ITC通常会向侵权人发布一项停止及终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并向美国海关发布一项禁止进口令(Exclusion Order)。ITC禁止进口令命令美国海关在进口环节就没收侵权产品,以阻止该产品流入美国。海关的介入是自动且强制性的,专利权人无需承担指出侵权进口行为和申请执行禁止进口令的责任。因此,当权利人在寻求保护,确保其对于不正当向美国进口侵权产品的被控侵权人的国内市场优势时,禁止进口令在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上就显得非常有优势。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重新设计产品的处理
地区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应救济措施是发布禁令,禁止侵权人销售或进口侵权产品。胜诉的权利人需要承担证明持续侵权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地区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禁令之后,侵权人能够任意重新设计其产品并立刻销售这些新产品,直到新产品被再次确认为侵权。甚至仅仅是色彩上有所改动,也将构成一个新产品。也就是说,假如一个已被确认的侵权人开始销售其重新设计的产品,胜诉专利权人必须重新向法院申请启动藐视法庭程序(Contempt proceedings)。由于藐视法庭程序属于紧急程序,因此,只有当争议问题可以立即执行时,该程序才适用(参见KSM Fastening Systems, Inc v HA Jones Co, Inc et al, 776 F 2d 1522, 1531 (Fed Cir 1985))。换句话说,如果有任何事实争议,或需要提交任何新的重要证据或证人证言时,就不能适用藐视法庭程序。这时,专利权人必须提出一项新申请或补充申请,然后几乎重新完成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不断重新设计其产品,该过程将被不断重复,而被告也无需离开市场;只是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他的重新设计仍然侵权,他将可能承担更高的故意侵权责任风险。
ITC对重新设计产品的处理
同联邦法院不同,ITC将证明责任转移到已被判决确认的侵权人一方,要求其证明其新产品没有构成侵权。在过去20年里,ITC的判例都不允许进口一方重新设计产品,除非该重新设计已经被审查并被确认为不构成侵权(参见Certain Hardware Logic Emulation Sy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Hardware Logic), No 337-TA-383, USITC Pub 3089, Comm’n Op at 16-17 (March 31 1998)等)。在Hardware Logic一案中,ITC裁决:
ITC在过去的调查程序中已经指出,主张重新设计产品的被告,可以通过补充程序或提交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的方式,以说明其新产品没有构成侵权。当然,这一程序中“不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应落在已经被确认违反337条款的被诉人一方,该程序已经得到了判例的支持。(摘自Hardware Logic, Comm’n Opinion at 16-17 (March 31 1998))。
在ITC允许进口之前,每一个重新设计的产品都必须分别予以审查。该审查从提交咨询意见开始到最后裁决,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在实践中,即使重新设计产品最后被确认不构成侵权,至少在这一年内相关产品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最近,一批被控侵权人对ITC禁止待审查的重新设计产品进口美国的权利发起了一次挑战,包括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Automated Mechanical Transmissions for Medium-Duty and Heavy-Duty Trucks, USITC Inv No 337-TA-503及一系列在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起诉多个联邦政府部门的相关案件。但这些案件原告最终都败诉了。
在337-TA-503案中,被诉人ArvinMeritor Inc和ZF Friedrichshafen进口重型卡车自动变速器的行为,被确认侵犯了Eaton Corp所持有的专利。在2005年初裁决作出后,被诉人转而进口重新设计的变速装置。被诉人主张,这些新的变速装置没有侵犯被主张的专利,所以没有落入禁止进口令约束的范围。ArvinMeritor曾经一度向海关保证重新设计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从而临时性地使海关将该重新设计产品排除在ITC禁止进口令的范围之外。在后来的程序中,ArvinMeritor还主张海关禁止进口尚未被确认侵权的重新设计产品,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参见Eaton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 et al, No 05-00487 (Ct Int’l Trade filed August 19 2005))。
但ITC和CIT很快就对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澄清。在2005年8月26日致美国海关的一封公开信中,ITC秘书长清楚地表示,重新设计产品仍被禁止进入美国,直到海关或ITC明确裁定该重新设计产品不构成侵权。随后,CIT发布初步禁令,命令海关禁止等待“咨询意见案”结果的重新设计变速转换装置。(参见Eaton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 et al, No 05-00487, slip opinion 05-121 (Ct Int’l Trade, September 9 2005))
尽早考虑重新设计
上述情况对于337案件的被诉公司有什么意义呢?337案件同地区法院诉讼不同。在地区法院诉讼中,即使获得不利的判决,也可以通过善意地重新设计,保证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保证市场的连贯性。但在337案件中,在被诉人的重新设计通过审查并被确认为不构成侵权时,被诉人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完全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考虑到这一风险,在一个337案件开始之初,被诉人就应当尽早考虑是否将被诉产品的重新设计版本展示出来。在启动337案件之后,只要是按要求展示了重新设计,ITC将在审查被诉产品的同时,对于重新设计产品开展“咨询意见”程序。当然,一个适格的重新设计不能仅仅是一个观念中的设计,被诉人必须证明他确实准备在美国就该设计展开市场推广。
最近一个生效的ITC重新设计案是一个电脑防病毒软件案,即In the Matter of Certain Systems for Detecting or Removing Viruses or Wor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 337-TA-510。在该案中,被告Fortinet的原网络安全装置被确认为构成专利侵权。不过Fortinet同时在该案中展示了一个重新设计,并成功地证明该设计不构成侵权(参见337-TA-510, Initial Determination of May 9,2005)。结果,Fortinet并未失去市场份额,同时甚至将该重新设计作为一个新的更高版本而推出。
当然,有人会怀疑在调查中展示重新设计的产品显得过于消极,并且会削弱被控请求人提出的被诉产品不侵权的观点。但被控侵权人应该衡量这一观点和可能失去一年市场的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工厂关闭和设备封存)。如果ITC程序中的被告将ITC对待重新设计的政策等同于其他地区法院,那么ITC无情的政策很可能对被告十分不利。只有一个谨慎而有效地利用ITC程序的被告,才能在可能的不利裁决面前存活下来并保持其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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