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2009-07-13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因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与其规定不相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不一致,相同的情况会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民事主体确认及有关民事责任承担进行探讨。

一、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并且,《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10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上述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人格是否终止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仅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需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未规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吊销,真逃债现象很严重,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矛盾或者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诉讼中,诉讼主体分别有股东、公司、公司和股东、公司清算组等。例如: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16、17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第86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将公司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公司清算主体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清偿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中阐明:“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

3、实践中及理论界的相关观点

(1)实践中和理论界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一直颇多争论,概括起来有以下5种观点:

第一,人格消灭说,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丧失其人格,此时公司的财产应转变为股东的共有财产,公司的清算事务应以股东的名义为之;

第二,清算法人说,即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消灭其主体资格,但是由此会导致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法律专为公司的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个新的法人,即清算法人,这种法人的能力是特殊的,不再享有原公司的能力,原公司本身的能力因解散而消灭,而清算法人享有的是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拟制存续说,即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权利能力,公司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拟制使公司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从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至清算完结,在此阶段视为法人仍然存续;

第四,同一人格说,即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公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过是权利能力缩小而已。清算法人不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但是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与吊销前的公司一样享有权利能力,吊销前公司的一切权利能力,都要转移给清算法人;

第五,同一人格兼拟制说,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人格仍然存在,但是,因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内部成员的缺乏致使公司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清算法人只是由法律拟制的法人,不是实在的法人。

(2)就上述观点,本人更倾向于第五种观点:同一人格兼拟制说。公司被吊销,是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是非法经营,但并不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将其视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也就是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清算程序结束进行注销登记前,仍可以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的债权、债务活动,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及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根据前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可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都是清算责任的主体,只有经过股东会确定的个别股东才对公司终止后对公司负清算之责。并且,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清算组人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董事。

2、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1)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1、18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算。并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过程中,要尽可能保全公司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债权,实现公司的财产保值、增值,避免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公司财产,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清算主体严格履行清算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应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的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2)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主体为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逃避民事责任,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公司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另外还,有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主体未进行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以逃避理应承担的债务。本人认为,清算主体对上述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略分析如下:

第一,清算主体未尽清算义务、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清算主体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主观上有过错;清算主体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人认为应当认定清算主体对债权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财产时应当将清算主体共同列为被告,并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由清算主体偿还。

第二,清算主体未进行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并未清理的,由于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便不再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公司未经破产程序终止,因此,可推定该公司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而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是由清算主体主观故意造成的,因此,可推定清算主体把公司用于清偿的财产占有,并且,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的承诺的效力,因此,本人认为,就公司的债务应由清算主体承担偿还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其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公司或者公司清算组仍可以做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清算主体应履行对公司的清算责任。如果公司清算主体未尽其清算义务并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就公司的债务,公司与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清算主体对公司未进行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的,公司的债务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本人认为,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司法公正。

(文/赵云辉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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