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实务分析

2017-07-25

作者:邵术恒

近年来,保险资金日渐成长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3.12万亿元。保险资金体量巨大,但谋求长期稳定收益及风险分摊的要求,使其与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的私募股权基金(PE)具有天然的适配性,有观点认为保险资金有望成为PE最大的资金源,保险公司也因此成为各大PE机构争相争夺的投资者。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需委托律师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结合保监会既有监管规则及笔者实务经验,本文对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要求及核查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希冀对读者处理此类项目有所帮助。
目前,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规定主要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和不动产有关的问题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比例通知》”)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
 
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
 
01. 资质要求
根据《股权办法》第九条及《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3、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4、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6、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02. 投资能力备案
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拟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股权办法》及有关规定自我评估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并向保监会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股权投资。
如经保监会评估认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未达到规定标准不予备案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在备案完成后如因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如偿付能力下降),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新的投资。
 
投资机构的资质要求
 
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投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因此,投资机构的首要条件即其应当是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管理基金主要类别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鉴于股权投资领域的高风险,《股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机构设定了较高门槛。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需注意,《股权办法》并未限定投资机构需“具有法人资格”,故管理人的企业组织形式亦可是合伙企业。《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投资机构资本要求增加了“认缴资本”的表述也表示保监会认可除公司制外其他组织形式的投资机构。因此,上述“完善的公司治理”应调整为“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2、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3、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具有稳定的管理团体,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根据《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的要求,是指投资机构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故投资专业人员在其他投资机构所主导退出的项目亦应计算在内。
5、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对“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的核查应当注意:(1)根据《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即管理人在中国境内管理的所有基金的“实际出资总额”减去“已向投资人返还的实缴出资”的余额。(2)实践中,出于税收优惠等各种因素的考虑,投资机构在全国各地区设立子公司,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在计算管理资产余额时,应当以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为准,不能将其关联方的管理资产合并计算。
6、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制度
7、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8、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9、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股权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如管理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基金业协会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不良记录名单,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其管理的基金。
11、投资机构不属于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被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的情形
《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据此,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或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将不能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的资质要求
 
01. 允许投资的基金类型
根据《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1、成长基金
2、并购基金
并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投资方式限于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余额的20%;
3、新兴战略产业基金
4、以上述股权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母基金要求交易结构简单明晰,即要求母基金应当直接投资于上述股权基金,不得再嵌套投资于其他母基金。
此外,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并对创投基金及管理机构提出了相应标准和要求。
02. 基金资质要求
根据《股权办法》及《关于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机构符合《股权办法》第十条规定
 
《股权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投资机构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但实践中许多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并非同一机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而管理人通过与私募基金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实际控制基金的投资管理。在这种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相分离的情况下,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是否均需满足相关条件。此外,还存在私募基金采取“双GP”模式,但只有其中一个普通合伙人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实质认定、个案分析的方式,如果普通合伙人为管理人设立的子公司(实践中大多为管理人为设立私募基金而成立的壳公司),两者实质上“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则在管理人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无需符合保监会对“投资机构”的要求。但如果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实质上是两家相互独立的投资机构,双方在该基金上为合作关系,则需分析是否存在不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机构为寻求保险资金投资而“挂靠”的情形。
2、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股权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3、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4、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5、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搓齿,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如保险资金在投资时私募基金尚未募集完成,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尚未达到5亿元,则保险公司应注意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解决机制,例如可约定如基金最终规模低于5亿元,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资机构受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等。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未实际控制基金运营,亦不持有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03. 基金协议特殊条款
除上述资质条件外,根据《股权办法》第四章及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基金,其基金协议除应包括管理费率、业绩报酬、利益冲突及信息披露等一般性条款外,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1、关键人员变动条款
即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至关重要的投资管理人员如发生离职、失联、逝世等特殊情形,私募基金应采取暂停新的对外投资,宣布提前到期等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保证基金的资金安全。
2、投资顾问委员会等监督机制条款
根据《股权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机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因此基金协议应对独立董事、受益人大会或投资顾问的组成、权限、表决方式等事项予以规定。
 
投资标的的资质要求
 
根据《股权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该项规定,标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型企业。业内实践中私募基金可能并非直接投资于标的企业,而需嵌套合伙企业等投资工具,或者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这种模式下,需穿透核查该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基础资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鉴于在保险资金投资时,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尚处于募集阶段,投资标的尚未最终确定,故建议在基金协议中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根据《股权办法》予以限定。
 
其他投资规范要求
 
根据《股权办法》、《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资金比例通知》,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需符合以下有关资金来源及投资比例的规范要求:
1、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应当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不得运用借贷、发债(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回购、拆解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2、投资比例
 
首先,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账面余额(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其次,保险公司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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