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公报案例2021年第2期】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1-08-13

作者:刘胤宏

一、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1、《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就案涉纠纷所作约定:

  • 工作岗位:操作工。
  • 调岗规则: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下称“玻璃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戴为军接受玻璃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
  • 工资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工作规则》考核规定

(1)平时记录:员工平时有优良行为表现或不良行为时,由各单位负责人以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记录之;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以上两项记录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

(2)惩戒:记过:罚款500-1000元;申诫:罚款500元;罚款:罚款10-500元。

3、其他基本事实

(1)工资结构:本薪、职加、月奖金、季奖金、奖金、伙食津贴、节日加班费。

(2)调岗情况:根据玻璃公司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人员配置检讨事的公告及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戴为军排名倒数第5,属于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的范围。故玻璃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将戴为军的职务从课长降为班长,职加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减少800元)。

三、戴为军诉请

要求玻璃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21741.50元(即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862.25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职加工资差额4800元、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月奖金差额7944元、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季度奖金差额6635元、2015年11月扣款500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

四、审理经过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戴为军提出再审后又撤回申请,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1、一审审理争议焦点:

(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合同已明确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且实际按该约定发放,故驳回该项请求。

(2)职加工资差额:

  • 合同已明确约定戴为军接受公司安排职务调整;
  • 公司的调整行为有人员配置检讨事的公告及2015年度考绩汇总表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 该调整后戴为军未提出异议且已实际履行。
  • 故驳回该项请求。

(3)奖金差额:

  • 奖金制度为公司自主经营管理范围;
  • 戴为军在工作期间被申诫处分一次,考核结果亦不理想,还被降职降薪。
故驳回该项请求。

2、二审审理争议焦点:玻璃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戴为军的工作岗位及薪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1)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法律规定。

(2)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

故驳回戴为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案件思索

结合上述案例,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工资标准、调岗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依据法律法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制度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公司行为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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