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3-03-28

作者:周琅、吴子源、盛梦熊

非破产类公司解散清算由于没有强制清算流程限制,实践中很多公司往往选择未经清算即悄无声息办理注销登记,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但未经实质清算,债权人不能申请强制清算公司,可以追究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办理注销登记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实质清算而注销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体在法律上的彻底终止,故债权人无法申请强制清算公司。公司股东的前述行为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
 
二、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在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被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沈聪明诉沈锡雷、陈成章、顾汉明清算责任纠纷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973号】,晟信公司明知对沈聪明负有保证债务,但在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也未将该债务列入负债,导致沈聪明该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即本案晟信公司三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担保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担保关系转化为清算责任关系,公司应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保证债权人可按时申报债权。公司清算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清算义务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出具清算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孙继军、冉立之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2021)最高法民申6127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热度公司已经法定程序注销。根据孙继军、冉立之提交的热度公司注销材料,其二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尽管孙继军、冉立之主张注销材料上其二人的签名不真实,但其二人在公司注销后始终未就此提出过异议,且通过实际行动对注销行为予以认可,二审判决认定热度公司的债务由股东窦刚、孙继军、冉立之共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孙继军、冉立之主张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刚承担责任,但其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而且即便热度公司尚未依法清算,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亦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总结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应依法清算后,再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延伸思考:若实际控制人怠于清算,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如何避免承担怠于清算的连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56号建议的答复》(2019年9月11日)中,在公司清算事由出现后,中小股东、特别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因为不掌握公司的账册、文件和财产,无法有效开展清算活动,中小股东为了免于承担怠于清算的连带责任,采用了登报催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清算等各种方法,但由于实际掌控账册、文件和财产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导致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判令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若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做出了积极努力,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能以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让其承担清算责任。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其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无法清算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股东据此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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