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左萌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做出调整。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
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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