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犯郑红专、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发明专利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80万元,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案。2007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以涉案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1939年授权的一个美国专利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涉案专利不具新颖性为由宣告其全部无效,使侵权案被“搁浅”。一时涉案专利被不明真相的媒体贬为不该授权的“垃圾专利”,浪费司法资源的“祸害专利”。专利权人郑红专不服无效宣告决定,委托本所蒋洪义、左玉国律师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在辊系结构,工作辊、辊座与机架的机械连接和受力关系,垫块调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区别,两者的发明目的不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各自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涉案专利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请求法院撤销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
2008年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首先确定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之后再再将其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确定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多辊轧机,其辊系结构为塔形辊系;二者的技术方案存在辊系结构不同,工作辊、辊座与机架的机械连接和受力关系不同,垫块不同等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不属于简单的文字变换,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判决撤销了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责令其继续审查创造性,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在专利诉讼中,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基础,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以其技术内容为准,而非以文字措辞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可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书中不清楚或隐含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法院通过解释权利要求,正确确定了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多辊轧机,其辊系结构为塔形辊系。在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首先比较发明目的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其次比较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专利就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专利就具有创造性。因此,法院根据二者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是正确 的。
(文/左玉国立方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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