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我所刘旭东、邓勇律师代理原告盈方体育传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盈方传媒)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网)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新浪网就其不实报道向盈方传媒诉新浪网名誉侵权纠纷案胜诉结案盈方传媒致歉结案。
盈方传媒系中国男子足球国家队的赞助商。2007年7月,中国男子足球国家队在2007年亚洲杯比赛中未能进入四分之一决赛。在此背景下,新浪网在其体育频道2007亚洲杯专题页面中刊登一篇名为《亚洲杯出局缘起经纪暗战,盈方谜局足协跟着遭殃》的体育评论文章(简称“侵权文章”),该文称:由于中国足协和盈方传媒签约,导致作为亚足联独家代理公司的WSG无法插手中国足球市场,从而得罪亚足联,因此在本次亚洲杯中,中国队无论在分组、赛程、裁判等等环节上均未受到照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队的小组出局;该文还宣称盈方传媒经营业绩糟糕、内部员工失和、深陷财务危机,导致对中国队的巨额赞助未能兑现,亦对中国队小组出局产生影响。该文发表后,即被多家网站转载。盈方传媒在发现侵权文章3日后即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盈方传媒就上述不实报道向新浪网发函表示抗议,在新浪网未给予满意答复后诉诸海淀区法院。新浪网在庭审中辩称,侵权文章仅是给读者提供媒体的观点和看法,评论内容并无不当,属于正当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其行为经过采访及核实,不构成对盈方传媒名誉权的侵害。但新浪网未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在期满后又向法院举证,但因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质证而未获法院采信。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实或侮辱性言论的公开扩散,并在客观上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对权利人名誉利益的侵害。鉴于本案诉争内容显属负面,在新浪未提供内容出处及客观依据的情况下,盈方传媒要求新浪承担侵权责任,公开致歉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判决新浪网在其体育频道首页以与其他正文字号相同的方式刊登致歉声明,并持续保留七日。新浪网于2007年12月10日发表声明,向盈方传媒诚恳致歉。
律师点评:
在诉讼案件中,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在该案中,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处于网络环境下,具有不稳定性,随时有可能湮灭,原告在发现侵权后迅速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使其诉请终获法院支持。而反观被告,虽然提出数条抗辩理由,却无任何证据支持,即使举证也因逾期而未获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故注意依法收集证据、保存证据、按时举证才是案件胜诉的核心所在。
(文/邓勇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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