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482名硕士、博士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论文侵权之争一审判决,364人获赔百万元。法院判决万方数据公司在万方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364名硕士、博士每人2300元到5100元不等的损失。而其余118名硕士、博士因曾将论文的相关权利较为完整的授权给毕业院校而被判驳回诉讼请求。此后,科技日报记者连线我所高级合伙人谢冠斌律师,邀请他就此事发表专家观点,下为专家连线全文:
记者: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相比,学位论文数据库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哪些不同?
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学位论文数据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如果要说不同,但那就是学位论文数据库是一个公益性特点非常突出的产品。首先,权利人是学生、学校;其次,使用对象也一般是学生、科研工作者;而且,使用目的一般也是学术研究。做过研究的人都有这样感觉,在没有学位论文数据库之前,查阅学位论文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而且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之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出现对学术研究的促进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在处理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案件时,应该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平衡信息共享、传播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不能将信息服务商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同于公众利益,但在处理这些纠纷时,确实需要考虑特定的历史情况。
记者:信息服务商为何频繁遭遇“版权门”?
谢冠斌:根本原因在于学位数据库产品存在明显的版权缺陷,由于这些信息服务商面对的往往是数以亿计的海量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著作权人情况非常复杂,甚至权利主体尚不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提供有效的授权模式。所以,这些信息提供商在开发数据库产品的过程中,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办法很好地解决版权问题。随着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强化,长期积聚的纠纷可能就会出现井喷,最终集体爆发。
记者:传统的版权保护和版权授权方式能否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
谢冠斌:应该说,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太适应,但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个问题还是解决得挺好的。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应当先授权后使用,这是任何以营利为目的企业都不能绕过的坎。但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非常复杂的,比如杂志上的一篇文章,权利人有作者、杂志社,一本书的权利人有作者和出版社,一篇学位论文的权利人可能有学生、导师和学校。这还只是一篇文章、一本书、一篇学位论文,如果说数以十万计,让这些信息服务商找到每个权利人获得授权可能是一件非常不现实和不经济的事情。
记者:相关法律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谢冠斌:我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解决好目前的问题,也就是法院在处理当前侵权案件过程中,能够形成一个明确、合理、权威的赔偿标准,有了这个标准后,很多纠纷就可以由信息服务商与作者协调解决了,避免讼累,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消除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二是解决好将来的问题,也就是授权的问题,最好能够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发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授权。三是信息服务商应当提高服务水平,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解决著作权人利益回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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