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度状告迅雷深度链接侵权案二审和解

2008-11-04

2007年6月,上海优度公司状告深圳迅雷公司,诉称迅雷公司非法链接其享有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伤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但是在2008年该案的二审过程中,双方却又达成和解,都表示要致力于搞好网络版权业务合作关系。这起因深度链接提供免费下载影视作品而引发的侵权案件最终从对抗走向合作。

一审过程中,原告诉称,迅雷公司未经其同意,故意提供电影《伤城》的免费下载链接,侵害其网络传播权,性质恶劣。2006年12月,优度公司与相关影视公司签订了影片《伤城》的网络合作协议,取得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然而迅雷公司未经原告授权,于迅雷网上挂出《伤城》的搜索链接服务,随后原告发出律师函警告,迅雷网仍然“链接”《伤城》的免费下载。迅雷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而请求赔偿损失。

被告迅雷则辩称,迅雷网只是提供链接服务,并没有实施侵权。提供《伤城》的视频文件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网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网络传播权。即使迅雷删除了这些链接,公众仍然可以通过直接登录那些被链接的网站而获得该《伤城》的视频文件。所以,本案的影片传播行为只是发生在用户与第三方网站之间。

经过审理,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最好的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被告网站特别进行了相关编辑行为,在对第三方网站链接的过程中,被告实施了“嵌入式框架技术”,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被告所用。第三方网站的“本站声明”清楚表明该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性质,而其页面顶端、页面尾部显示“迅雷电影下载网”等字样,由此说明,该网站与被告网站之间存在联系。被告应当了解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的商业规则,特别是涉案影片当时还在影院公映的档期之中,甚至本案原告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受让人根据合约在当时都不能将影片上传网络。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迅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优度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宣判后,迅雷公司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优度公司与迅雷公司出现了新转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了网络版权业务合作关系,并最终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上海优度不再追究深圳迅雷的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深圳迅雷承担。

律师点评:

版权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合作可以产生互赢。因为大部分版权案件的双方往往是处于整个产业链中不同位置的企业,均存在从对抗走向合作的可能。只是由于目前版权产业链不明晰,出现侵权行为后,才使得原本可以合作的企业走向对立。

(文/陈宏亮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