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2日,我所代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和一审判决,并责令专利复审委针对涉案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德庆新利达公司、肇庆新利达公司是名称为“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CN01234722.1(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企业一厂、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等6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07年4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专利权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所为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我所对专利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是一个具有独立内涵的技术术语,是指镀有镍或铜的电池部件,具有双层结构,而不是如无效宣告决定和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电池负极片”和“负极片”具有相同的技术内涵,即均指单层结构的金属裸片,从而表明涉案专利应当具备创造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并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点评:
此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宣告和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均认为“电池负极片”和“负极片”具有相同的技术内涵,即均指单层结构的金属裸片,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从而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在二审中,由于我方把握住了“电池负极片”和“负极片”两个技术术语内涵上的区别,指出虽然“电池负极片”这一术语在说明书中只出现过一次,但是说明书中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明显区别于“负极片”的单层结构,维系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而终审获胜。由此表明,在申请专利时,专利申请人一定要重视说明书、权利要求等的撰写,使技术术语的内涵清楚,以减少诉讼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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