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尖”网络域名与商标侵权案评析

2009-04-17

案情介绍:

原告的茶厂是已有四百多年历史的义兴茶号,1997年12月9日在雅安地区工商管理局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为全民所有,2000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更名为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2000年8月30日在雅安地区工商管理局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于2004年12月20日投资成立了雅安市西康大酒店,主要经 营藏茶及藏茶工艺品的销售、藏茶食品饮料的研发和应用,2006年9月8日投资成立了成都南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尖藏茶的深加工。2000年5月8日雅安茶厂康砖茶、金尖茶参加雅安地区首届名优特新商品展销会,荣获消费者最喜爱的商品,2002年5月28日注册“金尖”商标,由“金尖”汉字和藏文组成,注册使用在第30类茶、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78400号、有效期为10年,2005年获得了“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6年10月18日获“首届中华名茶”黑茶类铜奖,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2007年8月7日四川省茶叶行业协会出据行业排序的证明,证明2004年金尖茶产量3200吨、市场占有率为36.8%,2005年产量3300吨、市场占有率为35.7%,2006年产量5180吨、市场占有率为48.6%,为四川省茶行产量和市场占有率第一。

2007年6月21日,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域名www.金尖.com和www.金尖.cn。2007年7月25日,原告委托四川省雅安市安信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输入了http://www.金尖.com,打开网站并下载页面,所附页面载明了被告西藏弘扬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简介以及转让域名www.金尖.com和www.金尖.cn等内容。原告在本案中支付了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弘扬能源公司注册了域名www.金尖.com和www.金尖.cn在互联网使用, 与雅安茶厂注册的商标十分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公众必然会混淆该域名与商标的区别,引起误认,遂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弘扬能源公司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在其公司网站使用与原告商标同类的域名,且打开域名的网站所显示的是茶叶的图案,同时写明:“本公司对外承接节能产品研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同时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种档次的藏茶,有需求的客户请电话联系!本公司同时转让网络域名‘金尖’字样”,属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其注册域名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是人身权受到侵害后所采取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但雅安茶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受到了侵害,因此,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西藏弘扬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立即删除其网页上出现的“金尖”的字样;二、被告西藏弘扬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雅安茶厂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雅安茶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告后,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法院另查明,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西藏弘扬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曾以十万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要约转让www.金尖.com和www.金尖.cn两个网络域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

一、撤销(2007)拉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西藏弘扬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立即删除其网页上出现的‘金尖’的字样”;

二、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拉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被上诉人)西藏弘扬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诉人)四川雅安茶厂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

三、被上诉人西藏弘扬能源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注册的www.金尖.com和www.金尖.cn两个域名;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雅安茶厂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一、域名及域名的注册

1、什么是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 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维基百科(wikipedia.org)上对域名的解释是: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DNS(网域名称系统,Domain Name System,有时也简称为域名)是因特网的一项核心服务,它作为可以将域名和IP地址相互映射的一个分布式数据库,能够使人更方便的访问互联网,而不用去记住能够被机器直接读取的IP地址数串。

例如,www.wikipedia.org作为一个域名,便和IP地址208.80.152.2相对应。DNS就像是一个自动的电话号码簿,我们可以直接拨打wikipedia的名字来代替电话号码(IP地址)。DNS在我们直接呼叫网站的名字以后就会将像www.wikipedia.org一样便于人类使用的名字转化成像208.80.152.2一样便于机器识别的IP地址。

2、域名的注册

关于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域名注册成功后,无论是通用顶级域名还是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或其他级别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唯一性,别人不能再取得完全相同域名的注册。同时,目前至少在国内,取得某一名称的某一级别域名的注册,不能阻止他人取得同一名称的其他级别域名的注册,如www.123.com域名的注册人不能阻止他人取得www.123.cn域名的注册。当然,其可以在他人注册www.123.cn域名后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该注册提出争议并要求撤销注册,但在www.123.cn域名注册前却是没办法阻止的,原因在于域名注册前并没有类似于商标注册的公告和异议程序,而是“先申请先注册”,即通 常所说的“先注先得”,只要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申请的域名没有人在先注册,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注册。

二、域名与在先权益冲突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作用,对商家而言,它实际上在互联网上起到了标识自己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功能,人们很容易根据域名的名称将其与某一商家名称或商标联系起来,并进而将其所指向的网页内容与对应商家或其产品联系起来,因此,在标识作用上,域名实际上具有与企业名称或商标某种程度上的相同。而由于域名注册的“先注先得”原则,域名注册无须公告和异议审查,因此注册域名与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在先权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大量涌现。

三、域名注册应理性,域名投资应谨慎

互联网正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1997年,我国上网用户数为62万2,2000年,这一数字是890万3,到了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且依然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4。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得域名这一虚拟的网络名称越来越实体化,从虚拟的字符逐步向现实的“门牌”转化。而域名注册的“先注先得”原则,使部分商业触角敏锐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2003年著名的google.com.cn域名争议案5更无疑让这些人得到极大的鼓舞。2001年,.CN在中国只有16%左右的份额,经过几年的发展,到2006年,.CN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43.9%,。200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启动“国家域名腾飞计划” 暨“CN域名1元体验活动”,.CN域名注册量更飞快上升,一举超越.COM,占据了中国域名市场的龙头地位。到2008年底,.CN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80.7%6。

目前在国内,.CN域名的注册以及管理等工作都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争议解决则可由其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如.COM,.BIZ等的争议则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裁决,也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有意思的是,仲裁和诉讼所适用的依据却不相同,.CN域名争议仲裁适用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COM一类域名争议适用的是ICANN采纳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而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是域名与之冲突的在先民事权利的有关法律 如《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以google.com.cn域名争议案为例,在这一案件中,专家组的意见是在先民事权益并不包括在先注册的域名,理由是“‘.cn’域名注册的开放,就是要与国际顶级域名相区别,根据域名的‘先注册,先受理’的原则以及‘.cn’域名的注册原则,google.com不能成为当然对抗google.com.cn注册的理由”7。可是,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以看出,法院的标准是把在先域名作为在先权益考虑的,只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更将“恶意”的标准提升到了域名持有者注册或受让的目的是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可以想见,上述“金尖”域名争议如果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则很可能还达不到这一“恶意”的标准。

但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不是终局的,无论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还是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中止或终结争议解决程序。而在2008年4月1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专门发布了“关于‘树立正确域名价值观 预防非理性投资风险’的通告”,申明“恶意抢注域名存在法律风险”,要求投资者慎重,可见作为.CN域名的注册以及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域名抢注和投资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因此,可以预见,将域名注册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风险将难以预料,投资者应秉承平和的心态,清楚认识到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许彦庭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分所)

附注:

1参见: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F%9F%E5%90%8D&variant=zh-cn#.E5.9F.9F.E5.90.8D.E8.A8.BB.E5.86.8A,2009年7月26日登入

2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997/10)》

3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0/1)》

4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9/1)》

5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3)贸仲域裁字第0006

号裁决书,http://dndrc.cietac.org/static/cnddr/cd18_11_27.htm,20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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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9/1)》

7同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3)贸仲域裁字第0006

号裁决书,http://dndrc.cietac.org/static/cnddr/cd18_11_27.htm,20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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