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生诉广州麦普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2010-08-31

8月7日,我所代理的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简称爱普生)诉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麦普公司)、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朝阳商业大楼)专利侵权案获得最终胜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麦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此案以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侵犯了爱普生ZL01143328.0号中国专利(简称328号专利)成立告终,麦普公司赔偿爱普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

2006年12月20日,爱普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生产和销售的69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侵犯了EPSON的328号专利。由于涉案墨盒型号较多,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将该案分成两个案件进行审理。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69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落入了328号专利的保护范围,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麦普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328号专利的墨盒产品;麦普公司赔偿爱普生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1594万元(两案合计);朝阳商业大楼停止销售侵犯328号专利的墨盒产品。麦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麦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爱普生328号墨盒发明专利有效性的稳定,是获胜的重要因素。同时,对诉讼程序的有效把握,也是快速获胜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即使被答辩人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事实表明,专利权人要维护好自己的权利,除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外,技术的先进性尤为重要。国内企业如果能拥有更多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在与海外企业竞争时才会获得更多突破。

(文/刘永全 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