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7月专利权人杜建军(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广州科韩电子产品商行(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为200710076841.0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9月进行了口头审理,12月该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查明,涉案专利权在2012年8月由杜建军转让给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该转让在2012年10月公告,法庭据此认为上述决定书错误,经协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主动撤销了上述决定书,该行政诉讼以原告撤诉结案。
[立方律师评析]
在专利权人筹划或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专利权发生转让的情况并不鲜见,特别是由个人转让给其所有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转让等等情况经常发生,而很多专利权人对此种转让带来的后果并没有清晰的把握,从而对此维权产生不利影响,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比如上述案例。所以,有必要探讨具体到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各个阶段或程序中,评价专利权转让将发生的各种后果及安排相应的诉讼策略。
一、取证到提起诉讼(立案)的阶段专利权发生了转让,如何制定起诉策略。有些专利维权案件在取证基本固定到立案的过程中专利权发生了转让,此时应如何选择诉讼策略?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这样的好处是,在案件审判及执行程序中,都有适格的原告分别要求赔偿和立即停止侵权的这两个诉讼请求。
二、一审过程中专利权发生转让,哪些诉讼请求还能获得支持?一审专利权人胜诉,二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发生转让将产生何种影响?
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过程中,若发生专利权转让,法院的判决只能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无法支持原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因为法院认为判决时原告已经不再拥有专利权,无权主张停止侵权的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发生专利权转让有何影响?
同理,在执行阶段应不再进行“停止侵权”性质的执行,而目前大多数法院都是注重赔偿款的执行,具体到真正的停止侵权或者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都是比较难执行到的,因此实践中的影响并不大。
(作者:刘延喜闵磊 伍斯力 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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