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通公司日前在上海被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起诉,认为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使用“高通”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亿元。目前该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这是继苹果公司被深圳唯冠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之后的又一例向外国公司高额索赔的商标侵权案件。
依据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信息,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信息显示,上海高通公司目前拥有5件包括汉字“高通”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从1992年8月8日到2004年1月12日,覆盖的服务/产品包括图像传输、电话通讯、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传输、计算机通讯等。
有关商标侵权的诉求,从上海高通的5件注册商标所涵盖的产品和服务来看,与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从事的业务有重合或相似之处,美国高通公司有可能侵犯了上海高通的注册商标权。然而,在美国高通公司所拥有的500余件中国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中,包括汉字“高通”的商标仅为6件,包括2件注册商标和4件尚未通过审查的申请,所以倘若法院判定美国高通公司侵权成立,美国高通应该可以容易地从其商标池中选用其它的商标,避免支付高额的使用费用。
至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诉求,从法律规定以及前面的亨氏公司判决书中可知,原告尚需提供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在其知道美国高通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汉字“高通”之日,原告的“高通”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且其企业的知名度也很高,二公司针对的目标客户相同,被告高通公司使用“高通”商标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两家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
关于1亿元的赔偿金诉求,原告仍然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达到这笔数额。若无法证明,判定侵权存在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性、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酌情判处。
对于法院如何处理这件案件,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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