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增鑫、闵磊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策略及其运用方法
在分析被请求案的过程中,代理人应渐进论证各条专利无效请求理由与被请求案相结合的可行性,确定最为有利的理由(必要时结合初步证据),进一步尽可能多地确定其它可以起辅助作用的从属理由,每条无效请求理由即为一条轴线,以此为基础展开整个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包括各种理由的优先次序和穿插关系的确定、证据的检索和运用方法、庭审的应变方案等[1]。
(一)多线并行,攻其不备
通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包含多条专利无效请求轴线,确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条作为庭审时的主轴,以引导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按照请求人的预定思路展开辩论。当主轴线被击溃时,应有其它辅助轴线加以支持,以便请求人继续控制庭审思路的主导权,达到影响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思路的目的,最大程度地避免请求人自身陷于准备不足的不利境地。
在一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设计多条轴线,还可以起到声东击西的效果。利用书面材料对多条轴线之间的重要性进行混淆,彰显次要轴线,隐藏主轴线,松懈专利权人,而在口审时则显露主轴线,出其不意,直攻要害[2]。在京信公司无效美国安德鲁公司的系列案件中,请求人充分运用了这一策略。安德鲁公司题为“天线控制系统”的系列专利,先以母案ZL95196544.1进入中国,后通过分案分离出另外四件同名专利,先后均被授权。
【案例四】
2006年11月29日,请求人吴慧瑛针对专利号为95196544.1(母案)、名称为“天线控制系统”(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安德鲁公司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旧法)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0009号决定[3],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理。2009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048号决定[4],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请求人期望无效的目标权利要求),后该决定经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
可见,该案经过两轮无效宣告程序,及后续的完整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轮中专利复审委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但因专利复审委员会适法不当而遭法院驳回,第二轮重审时,请求人突出适用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调整适用的法律,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加以适用,并陆续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请求方获得全案完胜的战果。2011年,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无效案件之一,官方在其新闻稿[5]中指出:“本案的审查及相关诉讼程序得到了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多家媒体的极大关注,有效提升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制度的认识,对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打破专利壁垒提供了经验支持”。
由此可见,无效宣告请求中组合多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多线并行,多管齐下,较为保险,但应是在详细分析了被请求专利和所用证据之后做出的合理采用,不可援引失据,也不可乱搬乱套。
[1]同达恒信,《专利权无效宣告常用策略简介》,http://www.tongdaxinheng.com/cn/studyds.asp?rstid=2579&id=495,引用日期:2014年2月25日
[2]同达恒信,《专利权无效宣告常用策略简介》,http://www.tongdaxinheng.com/cn/studyds.asp?rstid=2579&id=495,引用日期:2014年2月25日
[3]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00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http://app.sipo-reexam.gov.cn/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0009&lx=2007/WX10009,决定日:2007年6月14日
[4]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048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http://app.sipo-reexam.gov.cn/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4048&lx=2009/WX14048,决定日:2009年10月19日
[5]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4/t20120416_670902.html,引用日期: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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