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们见过的名人商标

2016-12-08

特朗普前阵子可谓红遍了朋友圈,就连知识产权界都对他表示出热烈的关注,因为特朗普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拿商标来说,早在2006年,地产界大亨特朗普就开始将自己的英文名字“TRUMP”、中文译名“特朗普”以及“川普”用于商标注册,但他准备在中国申请英文TRUMP作为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人抢注了。为了争夺自己名字在中国的商标权,特朗普曾于去年在北京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结果终审被判败诉。
 
其实利用名人效益注册商标在中国并不算少见,比如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乔丹”案,更早一些被抢注姓名的名人有“宁泽涛”、“屠呦呦”、“易建联”、“刘翔”等。今天我们就来谈论一下名人姓名商标抢注这件事儿。
 
常见的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现象
 
 
概览近些年发生在中国的案件,可以发现名人姓名商标被抢注有以下几种形式:
 
直接以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
此种情形通常是直接使用与名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张学友”、“易建联”、“林书豪”、“鲁迅”、“张飞”等,既包括历史名人,也包括当代公众人物。名人以自己姓名进行商标注册是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表现,为法律所允许,也是每个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表现,如“李宁”商标等。而他人以名人姓名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则往往是一种搭便车的投机行为,意在借助名人效应获取利益。至于历史名人与当代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审查,二者是有区别的,小编在后边会专门提到。
 
对名人姓名进行改造之后的再申请注册
 
非直接以名人姓名申请的方式有多种,比如以与名人姓名音、义等相似的形式申请注册,分别被称为谐音与谐体。谐音是指读音相同而文字不同,如“泻停封”与谢霆锋、“金喜膳”与“金喜善”、“流得滑”与刘德华、“赵本衫”与赵本山等。谐体是指个别文字上的细微差别,如“金庸”与“全庸”、“古龙”与“古尤”等。
 
对外国人名字的中文译名申请注册
 
即对外国名人的常用中文译名进行申请注册。如“乔丹”案中,乔丹体育对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乔丹”进行了申请注册,注册了60多件姓名商标,32件含有乔丹以及他的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该案的一大争议是Michael Jordan与争议的商标有没有对应关系,小编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所有能够指向Michael Jordan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与Michael Jordan有联系,可以认定有对应关系。
 
历史人物与当代人物的姓名商标审查
 
 
历史人物因其历史作用而影响着当今的公众;当代公众人物则因他们的言行举动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但二者在商标注册审查中有所区别。
 
历史人物的商标审查
 
历史人物由于已经没有了人格权,所以其姓名是一种公共资源,承载着民族精神。对其审查主要是看《商标法》第10条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禁用条款。如“慈禧”作为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依据《商标法》第10条,以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其申请。
 
当代人物的商标审查
 
当代人物姓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往往考虑有没有在先权利冲突。依据《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就包括姓名权,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
 
名人姓名被抢注的救济途径
 
 
通过《商标法》
为了保护在先权利,《商标法》给权利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程序。《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二,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提起宣告无效程序。《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获取利益,是一种利用他人知名度,搭他人便车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诚然,该条款对保护名人姓名权也提供了一条可选择途径。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在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时,通常要首先确定有无竞争关系,只有在有竞争关系时,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名人姓名由于其影响力较大,具有很大的商标价值,但是对名人姓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一定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商标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即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谐音商标、外文译名商标等,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已被规定在了《商标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