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热词“AI”遇到著作权

2018-01-05

不久前,一位叫索菲娅的女性机器人在沙特被授予公民身份,这位世界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迅速称为媒体界的宠儿。这一历史性的新闻让人们看到了AI取得的进步,并且开始认识到AI从辅助完成创造渐渐在向自主独立创造转型。AI自动搜集、处理数据的能力不断被开发提升,已迅速融入新闻等领域的创作活动环节,加快创作周期并且丰富作品市场,然而其创作物则面临创作利益关系混乱的困境,也对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领域产生了冲击。
 
本文将探讨未来IA创作物在著作权理论下如何进行合理规制。
 
按照传统理论,我国的著作中有两种有代表性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专有权利。[1]这两种定义中的“智力成果”都限定在了“人”这一主体范围内,故部分人认为应当将AI创作物排不能落入著作权保护领域,否则将颠覆法律关于主客体不能互换的基本原理。但这一版权客体必将需要著作权法的回应。
 
 
  1. 作物对著作权法产生的影响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以认定作品的归属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主体类别看,法人及其他组织是非自然人主体,即使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表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且是因其作品是体现法人意志的,简单来说法人是投资者。但严格意义上仍不属于人类生物个体的表达,并且还意味着没有参与创作的特定主体也可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如今猩猩的名画被高价拍卖、艺术馆收藏绘画机器人作品,更有力的证明人类思维创造外的动物、AI的创作物是可以达到“创造性”这一标准的。AI是由算法主导从而输出语言以及指令动作的,其输出的内容体现着这一程序设计者的意志,设计者在现有著作权理论下被视为作者的。至此,如果肯定了AI创作物可以达到创造性标准的认识下,著作权法规制下AI创作物的权利主体归属并未颠覆著作权基本理论。AI机器人被授予国籍预示着其在未来可能会成为一类新型法律规制的主体,但著作权领域内,AI机器享有著作权在立方目的上讲毫无意义,因为AI不需要获得专有权来激励其源源不断的输出。
 
 
  1. 作物的侵权问题
 
澳大利亚“Telstra 公司诉电话号码出版公司案”中,原告以复制其编制的电话号码簿而起诉被告侵犯其版权。该案最终认定该电话号码簿不是人类创作的,而是由计算机生成,故不属于澳大利亚《版权法》保护对象。[2]那么基于前述AI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于AI程序设计者,其设计者若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将面临巨大数量的侵权之诉。AI创作过程是会提取现有大量作品数据并进行分析的,但按照使用作品需获得原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每次进行这一许可程序,AI庞大的数据处理将会非常困难,直接导致AI产业的进步。这一问题的产生将主要矛盾带回AI创作物能否称为“作品”。故在规范AI利益归属时,认定作品的标准线是最为迫切的。即一些汇编、翻译等现有应归类为演绎作品的AI创作物不应认定为作品,换言之AI作品的形式类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此时需要将认定标准纳入重点研究范围,以解决一系列的后续问题。
 
AI创作水平的进步不断刷新着人们的预期。早期因其频频出现的算法缺陷和算法错误的结果是未引起人们充分的注意力,但AI在独立判断和应对上的失误率已经明显降低并开始以惊人的创作能力强烈冲击各个领域,并成为今年世界互联网大会绝对关键词,AI生产线如今拥有着前所未有的关注度。人类社会交往制定一般性的规则是法律存在的本质,通过法律规则设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对特定主体进行权利和义务划分。随着AI开始成为社会分工的角色,其导致的纠纷不仅会越来越多,同时也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其发展必将是会伴随法律的配套制定。
 
 
参考文献
[1] 郭连鑫. 论知识产权的客体[J]. 法制与社会,2008,(21):43-44.
 
[2] Telstra Corporation Ltd v Phone Directories Company Pty Ltd,〔2010〕FCA 44,par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