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获得中国商标保护

2019-11-15

作者:梁慧

引言

中国既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二者的《共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注册的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由于国际注册商标并不能够直接在中国获得保护,需要领土延伸指定中国,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审理和审查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含后期指定申请),以履行其作为缔约方的义务。2017年商标局审定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21104件,驳回或部分驳回43586件[1],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外国商标所有人在中国获得商标保护的有效途径。在实际操作程序上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商标与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申请的商标有很多不同,以下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指定中国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01

中国商标局下设国际注册处,专门受理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其他缔约方国民申请至中国的领土延伸及其他申请的审查工作。对于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局并不直接与注册人联系,所有的文件都是通过国际局转交。国际商标注册人需要到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及相关法院办理与国际注册商标相关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02

凡国际注册指定中国(包括后期指定)的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与国内商标异议相比,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程序上主要有三点不同,首先国际异议的提出是在商标开始实质审查之前,因为刊登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时,国际局尚未通知中国商标局,商标局不可能对该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商标权人应当对《国际商标公告》进行监视,及时发现与自己权利可能冲突的国际申请,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以免错过异议期。第二,提出国际异议的三个月期限从《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起算,而不是从公告之日起,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12年1月16日,其异议期从2月1日起算3个月,到4月30日截止,相对来说,国际异议的期限更长。第三,一件国际异议申请并不限于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03

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以是18个月。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中国商标局必须完成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超过期限的,无论是否进行了审查,该国际注册自动在中国获得保护。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商标局只有12个月的审理期限,只是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只参加了议定书的原属国的申请,商标局才有18个月的审理期限。

中国商标局的临时驳回可以依据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据商标法规定的任何可以驳回的事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由于国际注册申请异议程序前置,商标局既可以基于任何人的异议申请,也可以基于实质审查,发出临时驳回通知书。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依职权发出临时驳回通知书,通知国际局,由国际局再通知注册人,商标局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针对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如果需要对所提异议进行答辩,异议答辩应当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针对商标局基于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的临时驳回,驳回复审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实质审查阶段已经被驳回的,如果被驳回商标的国际注册人没有请求复审,商标局将终止异议程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驳回期限之外做出。

在国内申请审查程序中,商标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只有通过形式审查的国内申请,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然而在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商品和服务名称的描述不规范,或者有些商品和服务在中国不予接受(例如博彩服务),对这些形式方面的临时驳回,注册人不能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得到解决,只能通过国际局对这些不符合要求的形式问题进行修正,修正之后再次指定中国,但是之前的指定日期则不予以保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国内申请审查流程和国际注册审查流程的不同,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九个月的审查期限以及异议审查十二个月的审查期限不适用于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商标。

04

2011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申请,在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时,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的,视为在中国获得保护。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于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申请,商标局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会给国际局发出核准保护通知书。如果商标局发出基于异议或基于实质审查的临时驳回通知书,即使之后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实质审查的驳回理由通过复审被克服,该国际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最终获得了保护,商标局也不会核发保护通知书。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积极连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对于没有被临时驳回的国际注册商标,三年期限从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裁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或者驳回理由通过复审被克服的国际注册商标,三年期限从相关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起算。

商标局发出的核准保护通知书并不是证明商标权利的有效的文件,国际商标注册人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商标局的临时驳回被克服之后,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05

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全部转让,商标局不允许转让核准注册的部分商品,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商标是可以部分转让的,只要被转让部分的国际注册与剩余部分的国际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类似,同时,如果有国内商标申请的,国内申请中与被转让的国际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国内申请也应当一并转让。对于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所有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商标局即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没有效力的决定,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

对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删减不符合我国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的,商标局将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没有效力的决定,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

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该注册人名下的所有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商标,包括国内注册的和国际注册的商标的名义或地址应当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其中国内注册的商标的变更申请向商标局提交,国际注册的变更申请向国际局提交。

07

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其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办理国际注册替代国内注册申请时,商标局的审查比较严格,要求国际商标的图样与国内商标的图样完全相同,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完全能够覆盖国内注册,字形的微小变化、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完全一致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08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相关规定 

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人,如果该国际注册属于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将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参考文献

[1]《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2017年度商标申请/注册概况表,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