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慧
引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旨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体系,商标所有人通过单一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部分或全部成员获得商标保护。长期以来由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本身固有的一些缺陷,许多重要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都未能加入,为了吸引更多成员加入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积极推动起草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使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此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也敞开大门。
马德里议定书生效之后,为了两个条约之间的协调运转,在WIPO组织下,1996年1月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共同实施细则1996年4月1日生效。两个条约及共同实施细则简化了商标申请及后续维护的行政程序,使商标权人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获得商标保护。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简称为马德里联盟。截止到 2018 年6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01个成员,覆盖117个国家。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1、自商标注册日起,如果没有收到指定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通知,则该国际注册在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具有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同等效力,对该国际注册商标的保护与国内注册商标的保护是相同的。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只是一个程序体系,商标注册后获得保护的实质性内容依然依据国内法,马德里体系并不影响国内法律的适用。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被视作多个国内注册,因为它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内产生效力。由于该国际注册只是在WIPO国际局登记注册,后期的管理程序,例如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续展、费用等都可以通过国际局办理,对比起每一个单一相关指定国家的变更、续展等,操作流程通过WIPO国际局的单一简单操作而得以大大简化。
但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只能在成员之间使用,商标保护只能在体系内成员之间获得。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主要区别:
1、商标申请基础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当指定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时,该商标既可以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申请中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马德里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马德里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适用议定书。因此所有新申请都可选用英语或法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商标所指定的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例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以日本为例,指定日本的申请费用为第一个类108瑞士法郎,每增加一个类增加82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每个类269瑞士法郎,这也是指定日本有二期注册费的原因。
4、驳回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商标权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在一般情况下在被指定的国家就会获得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审查期限就是十八个月。
5、原属国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有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这种情况被称为“中心打击”;在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注册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6、加入资格不同
马德里协议只允许国家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不仅允许国家加入,地区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成员,例如欧盟2004年10月1日正式加入马德里议定书。2015年3月5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也正式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在中国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正式在中国生效。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规定,当某项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的原属局既参加了议定书,也参加了协定时,马德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另一个同属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领域内不具有效力,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1996年5月24日和2003年4月7日根据当时现行的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受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一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的内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具体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内容。目前所有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中国的商标都依照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办理。
中国商标局下设国际注册处,专门受理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其他缔约方国民申请至中国的领土延伸及其他申请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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