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作为《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以及TRIPS协定中保护的权利之一,在中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保护。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也得到了同等保护。但因为地理标志具有产源识别和地理标示的双重属性,而国外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法律保护并不如商标一样内外无别,而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造成了国外地理标志在国内的保护呈现多样的状态。本文现就国外地理标志在国内的保护进行简要介绍。
一、是否需要事先注册地理标志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地理标志如受商标法的法律保护,以及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门的行政保护,应事先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虽然合并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成立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处,并意在统合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与保护,但现阶段,申请地理标志仍然需要向前述不同的三个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16年发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对于国外地理标志实施注册和保护。
但是,不在中国注册地理标志,并不意味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完全不受保护。因为地理标志的双重属性中的地理标示的功能,使得任何人在使用地理标志标注在并非来源于该地区的产品上,可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使国外地理标志没有在中国注册,也可以通过前述法律在国内获得保护,同样可禁止其他人使用其地理标志。只是前述法律则从禁止伪造产地的角度出发,突出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而非直接对于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二、国外地理标志在国内的保护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国外地理标志可在中国受到多重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以及刑事保护。
行政保护以其高效、低成本、灵活度高的特点,对于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尤为重要。早在1989年,在我国尚未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国家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局对于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香槟这一国外地理标志进行了超前、高度的行政保护。
另外,行政机关也可以制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的行为,从而间接对地理标志提供行政保护。之前,因不同的法律需要通过工商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行政机关分别进行执法,且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处罚结果和力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为更好的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蓬莱、福州的行政执法机关曾经在一份侵犯波尔多地理标志的处罚决定书中同时适用《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对侵权人处以没收侵权产品,处以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侵犯波尔多地理标志的经营者。为国外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现在,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三局的执法机构合并成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地理标志权利人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直接向该执法机构投诉,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强化综合的保护。权利人不必根据不同的法律向不同的执法机构投诉,极大节省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提高保护的效率。
在我国,地理标志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在我国,已有多个国外地理标志权利人,包括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和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起诉冒用地理标志的侵权人,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其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即使香槟在中国尚未作为商标注册,但根据Trips协议,在香槟已经在我国起到标示商品特定产区来源作用的情况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因此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给予了保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分别给予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较高数额的损害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国外地理标志的加强保护。
因集体、证明商标同属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也可受到《刑法》第213条-215条的保护。
实务中,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最常见的争议问题就是,地理标志集体、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可以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是因为地理标志的双重属性,导致办案人员倾向于认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是伪造产地或虚假宣传,属于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因此不宜适用刑法制止该类行为。且在中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伪造产地的行为非常广泛,如采用刑事方式,打击面过大。但考虑到地理标志产品多半涉及食品,且伪造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质量远不如地理标志代表的产品的质量,伪造地理标志的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超过一般的伪造行为。加大打击伪造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包括用刑法进行保护,还是相当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里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
但遗憾的是,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至今,笔者仍未能找到仅以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对假冒者处以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
但在实践中,各地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正在努力对于地理标志的刑事保护进行各种有益的探索。在部分地区(如上海市徐汇区和山东省蓬莱市),通过变通的方法,已有将集体商标予以刑法保护的司法判例。
在国家层面,我国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予以相当高的重视。公安部正与国外地理标志权利人,通过合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地理标志的刑事保护。在不久的将来,可预见更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刑事判例出现。
综上,国外地理标志在我国处于多部法律、多个部门交叉的强化和综合保护之下。法律保护的手段多种多样。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和法院也通过各种变通方式,为没有注册的地理标志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保护。从这几点来说,我国对于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相当独特且先进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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