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大多数人认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然而令人尴尬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颁布,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在该保护条例处于空白的背景下,2008年3月,河南南阳市中院对民俗专家论丛
文化界和法律界极为关注的《盘古之神》作者马卉欣状告《盘古神话》作者张正、王瑜廷等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正、王瑜廷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条件下,采取了剽窃等方式使用原告作品的内容,其侵权行为成立。仔细思考,本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争论的焦点是《盘古神话》是否是文学作品,马卉欣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原告称其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含了他大量的劳动,具备独创性要求。被告的《盘古神话》一书中大量剽窃、抄袭原告的《盘古之神》等著作,无论从文章风格还是组词造句都是原告的内容,不但未注明出处,更未征得他的同意,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则辩称,《盘古神话》作为民间文学作品,不属于文学作品,不能适用著作权法规定;并且盘古文化发源地一直是个传说,并非是原告所在的桐柏县的专利,被告的泌阳县也是传说中盘古神话的发源地。一般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一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它包括语言形式、音乐形式、动作形式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比如民间故事、民歌、民间舞蹈等等。较之普通的文学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口头流传、变异性大、主体不确定等特点,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迄今为止,国务院未曾出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但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又可以推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为什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我们可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本质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为了禁止本民族以外的人随意使用,即不是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就对其成果享有改编、汇编等演绎的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故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由此可见,法院判定被告行为侵权不违背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原告马卉欣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含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可以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这场纠纷表面上看是著作权争议,其实背后是一场关于民间文化的经济利益之争。抛开双方争论的学术观点不谈,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挖掘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的今天,盘古发源地之争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一旦确定盘古文化发源地之后,盘古文化给当地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将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国务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则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推上尴尬的境地。为此,建议国务院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使国民有法可知可循。
(文/陈宏亮 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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