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对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商标之规制

2021-05-27

作者:黎小梅、李畅

写在前面

在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品牌被代理商、经销商恶意抢注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当前品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们曾遇到客户称其曾经在中国的授权经销商将其商号和核心品牌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了抢先注册。客户自己的商标却因被经销商在先抢注商标的阻挡而无法获准注册,在商谈无果后,与对方陷入商标纠纷中。针对该种情况,《商标法》第十五条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认定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

1、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2、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和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代表人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3、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1、代理人、代表人包括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2、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可见,《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的范围除了民法、合同规定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外,主要还包括: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代理、代表关系的认定时间范围扩展至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和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申请但可以证明存在串通合谋的。

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代理人抢注的典型案例

我们接受客户委托,对其经销商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7类“室内装潢;木工服务”等服务上抢注的“科思维克COSWICK SOLID HARDWOOD FLOORS及图”商标分别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曾授权被申请人在中国区域销售冠以其企业字号和核心品牌“COSWICK”的木地板相关产品,且授权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中国区域代理,对申请人在“木地板”等商品上已使用“COSWICK"商标的事实应属明知。争议商标与其代理产品所冠以的商标基本一致,且指定使用的“木工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其代理的木地板商品存在密切关联。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对争议商标分别予以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

立方简评

在该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中国代理商,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抢注申请人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商标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的立法精神。本所在代理案件中还发现,被申请人作为多家进口木制家具、产品的代理商,也曾恶意抢注“Group Thys帝斯木地板、木门、门五金(比利时)、Grauthoff 格劳霍夫木门(德国)”等拥有百年工艺的欧盟知名建材品牌。在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的审查形势下,对上述商标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是商标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的代理人抢注行为属于比较明显的,而现实中的商标恶意抢注手段越来越隐蔽,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不注意保护自身权利,在商业交易的任何环节均有可能让知晓商标存在的他人有机可乘。对此,《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针对代理代表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人(简称“特定关系人”)抢注的规制条款,以下是特定关系人抢注的常见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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