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宁德时代公司诉塔菲尔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中的赔偿计算方式

2021-09-08

作者:李亚临

宁德时代公司诉塔菲尔公司的四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中的一件最近由福建省高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塔菲尔公司应赔偿宁德时代公司损失22,979,287元、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26,769元、共计2330多万元。

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高额判赔案件总会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突破了法定赔偿上限的案件。一方面是由于法院的高额判赔,可印证中国对专利权的强保护,另一方面是业界希望从判决中可以获得法院对判赔金额计算的经验。以下就简要地介绍一下福建高院在该案中的赔偿计算方式、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可能的举证与抗辩,供读者分析和讨论。

一、宁德时代公司诉塔菲尔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中的赔偿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建高院在本案中如下计算出了宁德时代公司的损失:

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专利产品的单价1300元/kWh×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24%×涉案专利的贡献率10%。

上述公式中的各项数据的确定方式具体如下:

(1)侵权产品的数量

福建高院向工信部调取了塔菲尔公司自2017年以来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即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由于侵权产品是锂离子动力电池,因此可以储电量来代表数量)。

(2)专利产品的单价

福建高院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在公开渠道公布的数据酌定了与侵权产品同期的专利产品的价格。

“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在公开渠道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5年国内新能源车的电池成本在2400元/kWh以上,2017年降到了1800元/kWh左右,2019年为1100元/kWh上下,价格呈下降趋势。宁德时代公司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12月,工信部的数据为塔菲尔公司从2017年至2021年2月期间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但未能体现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销售时间段,故本院认为参考相关时间段内国内动力电池的单位定价的动态变化和本案具体情况,将侵权产品的单价酌定为1300元/kWh较为合理。"

(3)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率

福建高院根据宁德时代公司的年报数据酌定了与侵权产品同期的专利产品的营业利润率。

“以专利权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应以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公布的2018年和2019年的年报来看,动力电池的营业毛利率分别为34.10%和28.45%,扣除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内的三费费率,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9.27%和25.08%,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7.18%。从数据可见,宁德时代公司动力电池的营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由于塔菲尔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段未能准确确定,本院对于专利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酌定为24%。“

(4)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福建高院如下酌定了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关于专利贡献度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一种动力单体电池的顶盖,应属电池产品的零部件。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专利的稳定性程度、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性能对销售量的影响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另外考虑到宁德时代公司包括本案在内,共向塔菲尔公司就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其其他专利提起五起专利侵权诉讼,酌定涉案专利的贡献度为10%。”

(5)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福建高院认为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日)之前,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方的举证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除了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外,福建高院计算赔偿金额所依据的其他数据,均是根据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数据进行酌定而获得。这种酌定大大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由此看来,原告方应尽力举证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财务资料、请求法院向第三方机构(工信部等国家机构、京东/淘宝/天猫等网络销售平台、支付宝/微信、侵权产品购买方等)调取侵权产品销售数据、根据网店页面上显示的评价数量和库存量推算侵权产品销售量、根据被告产能和开工率推算侵权产品产销量、固定被告员工披露的侵权产品销售量等都是可行的方案。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方的抗辩

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关于专利贡献率的评估报告、论述专利技术(或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存在多种可简单获得的替代方案(非构成等同侵权的替代方案)、论述侵权产品还应用了被告方或其他专利许可方的多项专利技术、举证证明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低等都是可行的抗辩方案。

相信在接下来的宁德时代公司诉中航锂电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会有非常精彩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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