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肉夹馍”事件使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成为公众讨论热点。河南多家肉夹馍商户因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潼关”被诉商标侵权,原告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要求3-5万元侵权赔偿,并表示商户如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需缴纳99800元,一时之间引起争议无数。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事予以回应,指出“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维权行为,此事得以暂告一段落。
但针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讨论并未就此止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如何许可使用?此类商标维权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本文将从许可、使用和维权等角度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以期能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集体商标只有该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才可以使用,而该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对外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即使该非集体成员可以满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潼关肉夹馍”便是作为集体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附件,明确“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前述规则中界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相当于将特定地域范围界定为使用集体商标的要件之一,故“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应该严格限制为:
-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所属成员;
- 成员应限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地域范围内;
- “肉夹馍”需通过特殊方法制作并具有特定品质。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成员,才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换言之,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并无权利许可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地域范围外商户使用“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更无权向范围外商户收取“加盟费”。
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若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即使未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在遵守前述的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当然有权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是,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地域范围内的商户,如果按照《“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内的制作规范制作“潼关肉夹馍”,则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禁止该商户使用“潼关肉夹馍”的行为。
需要澄清的是,虽然“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只能由特定区域内的行为人合法使用,但并不意味着特定区域之外的行为人只要将“潼关”与“肉夹馍”结合使用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当前我国并未针对集体商标设置特殊侵权规定,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侵权认定与普通商标基本一致,需要进行是否商标性使用、标识是否相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地理标志一般为“地名+商品名称”的结构,故实务中,常见被控侵权方会进行地名描述性使用的抗辩。只要该描述是真实客观的,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则该抗辩可成立。
在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舟山水产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马人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1]一案中,舟山水产协会为“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专有权人,申马人公司在其生产的“舟山精选带鱼段”(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字样,舟山水产协会认为申马人公司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申马人公司虽然没有向舟山水产协会提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生产、销售的带鱼商品确实产自浙江舟山海域,则舟山水产协会不能剥夺其在该带鱼商品上用“舟山”来标识商品产地的权利。由于“舟山精选带鱼段”中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且申马人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故如果涉案商品并非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舟山水产协会则有权禁止申马人公司以涉案方式使用证明商标,并据此追究申马人公司的侵权责任。
此外,还可能存在地名指示性使用的情况,即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集体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地理标志所对应的商品有关,将商品与有关商品相匹配或兼容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如“潼关肉夹馍代购服务”、“潼关肉夹馍食谱”等服务或商品,一般也不会将“潼关肉夹馍”的使用视为商标性使用。
因此,在行为人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地名的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的时候,不会构成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侵权行为。
三、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潼关肉夹馍”事件以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宣告停止维权告终,这并不意味着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意欲维护地理标志的初衷并没有错,维权行为之所以备受争议,在于其试图以维权为手段,收取“加盟费”。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往往代表着某一地区的特有产品质量、历史习俗、地域文化等附加属性,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而侵权行为人假冒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声称其产品来源于该地区,但往往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无关系,其产品质量和体验也与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代表的产品大相径庭。这不仅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更是一种对于该地理标志代表的声誉和价值的贬损。如果该种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则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蕴含的价值和声誉,必然随着侵权行为的泛滥而受到损害。因此,《商标法》赋予地理标志权利人以商标专有权,体现出立法者对地理标志所蕴含的声誉和商业价值予以保护的态度。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我国受到多重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以及刑事保护。
行政保护以其高效、低成本、灵活度高的特点,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地理标志在注册成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后,可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方式,主动要求保护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制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的行为,从而间接对地理标志提供行政保护。
另外,在我国,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法院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考虑到集体商标也是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根据《商标法》67条之规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可受到《刑法》第213条、214条和215条的保护,制止犯罪嫌疑人的假冒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有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予以刑法保护的判例。
但是,从实务来看,尽管最近有“潼关肉夹馍”维权的争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中国的保护的成功案例依然较少,执法机关和法院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维权案件中,对于权利人的证据要求,相较普通商标权利人还是相当高,且在认定侵权时依然保持谨慎态度。
四、 结语
相较波尔多葡萄酒、香槟酒、伊比利亚火腿这些世界知名的地理标志,我国的地理标志仍在起步阶段。为了我国的地理标志能走向世界,对其适度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结合作者从业经验,本文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商标布局
地理标志应注册何种商标,法律并未对其有强行性规定,这意味着,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普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针对地理标志代表的不同产品和服务,可根据三类商标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注册。比如,证明商标重在强调“商品的特殊属性或品质”,集体商标侧重强调“经营者的特殊身份”,在地域类餐饮领域,相较集体商标,可能注册为证明商标更加适合;为了全面保护地理标志,注册餐饮服务类别上的普通商标,也是必要的。
(二)甄别商标性使用
地理标志在维权前,应甄别、排除对地名的描述性、指示性使用,可以有效减少批量维权所带来的质疑,保障维权的成功率。
注释: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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