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满”广告抄袭事件,谁来背锅?

2022-05-24

作者:张磊、张畅然

2022年5月21日,“北大满哥”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的“打假”视频将奥迪“小满节日广告”(以下简称“涉事广告”)推上抄袭的风口浪尖。网友们前一刻还在称赞该广告是近年少有的良心制作,下一刻就为这过山车般急转直下的事态发展唏嘘不已。随后更有细心网友扒出“北大满哥”的一些表述也疑似借鉴他人,调侃道“天下文章一大抄”。目前,奥迪、广告商、刘德华等方均发表道歉声明,但网友针对本事件的讨论并未就此停歇,“北大满哥”是否有权利进行维权?究竟谁该来为本次抄袭事件背锅?本文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就此事件尝试进行梳理。
 

一、“北大满哥”的权利基础


网友扒出“北大满哥”的一些表述也疑似借鉴他人,如“有小暑就一定有大暑,有小寒就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的表述,与于丹在2019年发布的推送、微博博主@yoli尤琳在2017年发布的相关文案极为相似,由此质疑“北大满哥”是否有权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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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关于“小暑”、“大寒”等描述为24节气中常见的表述,是对24节气规律的总结,此表述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但在公共领域表述的基础上,“北大满哥”在其文案中融入了自己对人生态度的理解,能够展现其个性、体现独特的词句选择,笔者认为,仅基于目前网友扒出的各在先文案看,“北大满哥”的文案,遣词造句满足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北大满哥”虽然通过发布视频的方式发表其作品,然而本次事件中,受到侵害的并非其“视听作品”,而是“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连续画面上下衔接产生的独特视觉效果[1],这涉及到视听作品全部视觉内容。具体到本次事件,涉事广告场景的安排、演员神情动作、拍摄角度和距离、后期特效等均与“北大满哥”所拍摄视频差别明显,相似的内容仅为广告中刘德华所念的台词。故涉事广告实际上涉嫌侵犯的是“北大满哥”基于“文字作品”——广告词,所享有的著作权。
 

二、“奥迪”及广告商是否构成侵权?


本次事件中,奥迪作为涉事广告的实际使用人首先发声,并表示“该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提报并执行”。可见,涉事广告视频为委托创作的作品,由广告商接受奥迪委托进行涉事广告视频的制作。


从本次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利益权衡的角度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奥迪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但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并不要求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知产类案件中更多的是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受到保护作品的专有权的行为,即可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次事件,由于奥迪客观上未经“北大满哥”许可,在广告视频中使用“北大满哥”文案,实施了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传播该涉事广告视频的行为,且该广告视频中并未表明“北大满哥”文案作者的身份,故奥迪涉嫌侵犯“北大满哥”的署名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详见下表:
 

侵权行为被侵害权项
未经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未给作者署名 署名权
未经许可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广告视频(演绎作品) 改编权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演绎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演绎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奥迪的责任承担:奥迪作为广告主,按照行业惯例通常亦应当是广告视频的著作权人,无论其是否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意图,均应当对广告视频的涉嫌侵权行为,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由于使用方式涉及对“北大满哥”人身权利的侵害,还可能面临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通常,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会通过合同约定不侵权保证,因此,作为广告主的奥迪,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合同,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当然,此为后话,只能从经济损失方面有所弥补,对于此次事件引发的社会影响,恐怕不是金钱可以简单弥合的。
 

三、刘德华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刘德华使用文案拍摄了该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观点认为,刘德华侵犯了“北大满哥”文字作品的“表演权”。笔者认为不尽然,此“表演”非彼“表演”。刘德华在拍摄广告视频过程中的行为,只是生活中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表演,但生活中所说的表演并不同于著作权法“表演权”中的“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为现场传播,仅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类型的行为。本次事件中,刘德华的行为显然并非现场表演,而机械表演在我国就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向现场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例如商场播放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一种典型形式),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无线电、有线电缆和互联网传播对作品的表演。[2]刘德华的行为显然没有落入表演权的范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刘德华参与拍摄的行为,并不存在对“北大满哥”的侵权。


那么,刘德华的这段广告应当属于广告代言么?是否有代言人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当然属于商业广告代言行为。但根据目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进行了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代言人与广告主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刘德华亦不存在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次“小满”广告抄袭事件,可谓引起了掀然大波,暴露出的问题引人深思。在当前新媒体高速发展、内容为王的时代,如何持续、高效地产出高质量内容成为每个媒体人都想攻破的核心课题,这导致很多人动了“抄近道”、“走捷径”的歪心思。本次事件后,比起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审核,更值得我们认识到是应该要时刻保持一颗敬畏法律、尊重著作权的心。


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125。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185。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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