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于手机行业,汽车、医药化工还是日用消费品行业,欧洲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市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了解欧洲专利制度并积极运用该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而欧洲专利异议制度是欧洲专利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本文是根据王颖律师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所做的视频演讲内容整理而成。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考。
目次
一、欧洲专利异议概述
二、欧洲专利异议的提出和程序介绍
三、中国企业运用欧洲异议制度的商业考虑
一、欧洲专利异议概述
1. 欧洲专利异议整体流程介绍
欧洲专利异议(opposition)与中国专利的无效程序不同,请求人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欧洲专利异议由欧洲专利局(EPO)中的异议组(Opposition Division)来负责审理,当事人对异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提起上诉。一旦经过异议程序或者经过二审上诉程序,该专利被无效,那么异议或上诉决定将在该欧洲专利的所有生效国都产生效力。通过一次异议程序就会影响欧洲专利在所有生效国的专利有效性,效率高且费用低,因此欧洲专利异议是企业在欧洲市场的IP竞争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如果异议请求人错过了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的9个月时间,仍然打算去无效欧洲专利,则需要到各个生效国逐一提起专利无效,导致费用高且程序繁琐。由于2023年6月1日,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实施,如果欧洲专利没有退出(Opt-out)统一专利系统,则针对属于统一专利系统的国家专利,请求人也可以选择去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提起无效,而针对不属于统一专利系统的国家专利,仍然需要去生效国逐一提起专利无效。
2. 欧洲专利异议的数据[1][2]
根据EPO近两年公布的统计数据,2022年,异议阶段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9.6个月;44%的案件都在18个月内完成了异议阶段的审理工作;2023年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9.3个月;43.4%的案件都在18个月内完成了异议阶段的审理工作。
从2022年的异议决定看,专利维持有效的决定在所有异议决定中的占比为22%,专利修改后维持有效的决定占比为40%,专利被全部无效的决定占比为33%,还有5%左右的案件异议程序被撤回。
2022年,异议决定中有45%的案件提起了上诉。从过去5年的数据看,欧洲专利局对异议结果的上诉决定较为稳定,大约65%的上诉决定是维持一审的异议决定。
应该说,在过去的10年间,EPO处理异议案件的时间周期有了大幅度的缩短,案件处理效率逐年提升。在疫情期间,EPO开始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目前视频开庭已经成为EPO口审程序的标准方式。如有特殊的原因,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现场开庭的请求。例如,在2022年,两件采用现场开庭的异议案件,均是由于无法通过视频在相机前完整评估物体的特征而采用现场开庭。
二、欧洲专利异议的提出和程序介绍
本部分将从欧洲专利异议的提出、欧洲专利异议的答复、口审程序和上诉四部分来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注意事项。
1. 欧洲专利异议的提出
(1) 欧洲专利异议的提出的时间: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的9个月内,且不能延期。
(2) 官费:880欧元
(3) 异议请求递交的语言:可以采用EPO的3种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德文)之一。
(4) 可以采用稻草人方式提交专利异议。
(5) 异议组的成员(composition of opposition division):由3名技术型审查员组成,其中一名主审员来全面负责案件审理。
(6) 异议的法律依据(grounds)只能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 Article 100的规定
EPC Article 100规定了提出异议的依据:包括根据EPC Article 52-57条,欧洲专利不能被授权的情况;Article 83条规定的发明未被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的情况;Article 123(2),Article 61和Article 76(1)规定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范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请求人在提交异议时未列出的法律依据,后续就无法补充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因此,建议请求人在一开始提交异议请求时把所有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都列上,方便后续补充。
2. 欧洲专利异议的答复
专利权人一般会在请求人递交异议后的2-3周内收到EPO转送的文件。专利权人需要在四个月内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能延期。
专利权人可以递交答复的意见陈述以及其它的证据材料。EPO允许专利权人递交几套权利要求的修改,第一套修改的权利要求被称为权利要求的主请求(main request),后面几套被称为权利要求的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s),例如辅助请求一、二、三等。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在主请求和几个辅助请求的权利要求中设置不同层次、不同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修改让EPO按顺序审查,以便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
在实践中,在四个月的答复期后,双方如果有一些新的理由和证据,也都可以继续递交答复意见和证据。
3. 口审程序
EPO会在开庭日期之前的大约六个月就发出开庭传票;发出开庭传票的同时,异议组会提供针对争议问题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opinion);通常,双方还有其他书面材料的话需要在开庭前的两个月递交;开庭前1-2周,异议组的3名审查员会详细讨论案件;目前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通过视频方式开庭;开庭期间,异议组会安排针对争议问题逐项讨论,异议组对每一项争议问题当庭给出口头结论(但是,当庭不给出具体理由) ,因此口审结束的当日双方就知道了异议的结果;通常开庭会持续几个小时到一整天时间,少数特别复杂的案件会安排几天时间开庭;异议书面决定通常会在开庭后的2个月内发出,异议组在书面决定中会详细阐述针对每一项争议问题给出结论的具体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和开庭传票同时发出的初步意见一般是主审员单独做出的,没有与其他两位审查员进行合议。如果发现这个初步意见对自己特别不利,当事人也不用紧张,有针对性地去准备开庭就可以,最后的异议决定推翻了初步意见中的观点是很常见的。另外,如果在开庭之前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建议尽早提交。如果在临近开庭日期才递交,EPO将酌情决定是否采纳此证据,证据相关性不够高且提交的时间越晚,则被接受的可能性就越小。
4. 上诉
对异议决定不服,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上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当事人在收到异议书面决定日起2个月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上诉,递交上诉请求并支付官费,此时可以不提交具体的上诉依据和理由证据等材料;异议书面决定日起4个月内提交上诉的法律依据,专利权人一方可以同时递交权利要求修改,这两个时间点是不能延期的。与异议程序类似,被上诉方在4个月内答复,被上诉方如果是专利权人,则可以提交几套权利要求修改;在开庭之前双方也可以进一步进行书面答复、递交新的理由和证据;开庭审理的过程与异议程序也是类似的;上诉委员会当庭就争议事项逐一给出结论,最后的上诉决定可以是专利被无效、专利维持有效、专利修改后维持有效,或者由异议组重新审理。
三、中国企业运用欧洲异议制度的商业考虑
1. 是否提起异议的考虑因素
企业在监控到竞争对手的某个欧洲专利授权时,不仅需要考虑该专利与自己现有产品或工艺的相关性,还需要更具前瞻性地考虑该专利是否对自己未来的产品、研发项目有影响。如果与该竞争对手有其它进行中的诉讼,许可谈判,那么这时候再提起异议,也可能增加商业上的筹码,有利于其他案件的和解谈判等。
2020年期间华为先后对5件OPPO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请求;但在2021年,华为将5项异议全部撤回,不排除是通过专利施压后双方达成了许可,最终实现和解。
2. 欧洲专利异议与欧洲统一专利撤销程序的选择
如果该授权的欧洲专利同时也是欧洲统一专利(也就是,没有选择退出欧洲统一专利体系),请求人想无效该欧洲专利的话,可以在授权后的9个月内向EPO提出异议请求,也可以在授权后向UPC提出专利撤销。可能有些人觉得这种情况下, 鉴于UPC的专利撤销程序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候启动,欧洲专利异议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其实不然,欧洲专利异议仍然具有它的优势,例如官费低(一审官费880欧元),而UPC撤销程序的一审官费高达2万欧元,提起异议的法律依据和提起UPC撤销程序的法律依据不完全一样。并且欧洲专利异议因为已经有了很多判例,对于案件结果的可预见性相对比较强;而UPC撤销程序运行的时间短,目前没有太多案例积累,对于判决结果的走向可预见性较低。
因此,企业如果比较明确授权的欧洲专利会对自己的研发或者业务有影响时,欧洲专利异议仍然是一项高效且经济的程序。另外,EPO在2024年1月开始实施一些新的措施,当在UPC有平行的未决程序时,EPO将加快异议程序,对诉讼中的专利作出快速的决定,提高欧洲专利制度的效率[2]。我们需要关注EPO后续对异议程序的各种变化,以便了解两种制度之间的如何更好合作和衔接。
3. 欧洲专利异议中的补充实验数据
在欧洲专利异议过程中,双方递交实验数据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请求人在自己的实验室做实验来证明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方案无法实现,专利权人递交实验数据来说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等情形,EPO对于当事人自己做的实验数据没有太多形式上的要求。
相比中国的无效程序,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单方在自己实验室完成的数据,该证据的真实性会受到质疑,因而在中国的专利无效和诉讼程序中往往需要递交鉴定机构或者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实验记录,导致费用以及时间成本都比较高,流程也比较繁琐。
请求人如果能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在欧洲成功无效竞争对手的专利,也有助于日后在中国专利纠纷实现和解。
总结:随着欧洲统一专利制度的建立,无效请求人针对欧洲统一专利有了新的机会去UPC提起专利无效;在考虑提起欧洲专利异议时,请求人需要通盘评估不同制度的优劣、需要实现的商业目标等因素,合理设计专利无效/异议方案,助力企业更好地迈向国际市场。
文献
[1] EPO Annual Review-2022
[2] EPO Annual Review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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