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孙燕姿”翻唱所涉著作权问题探讨及分析

2023-05-30

作者:张斌、张娟霞、宋晓月

前言
 
“不要谈什么分离,我不会因为这样而哭泣。那只是昨夜的一场梦而已,不要说愿不愿意……”,耳边“AI孙燕姿”的声音如梦如幻,聆听者仿佛置身孙燕姿的个人专场演唱会。不管我们“愿不愿意”,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技术)已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而来。从早期的人脸识别、无人驾驶到现在的AI画师、AI孙燕姿,AI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还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视觉、听觉盛宴。当然,AI在为我们提供各种“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以“AI孙燕姿”为例,探讨与分析“AI孙燕姿”翻唱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何为AI孙燕姿?AI孙燕姿是如何练成的?
 
概言之,AI孙燕姿是一位由AI生成的虚拟歌手,它能够模仿著名歌手孙燕姿的声音翻唱华语乐坛各种风格的流行歌曲。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介绍,AI孙燕姿的背后,其实是一种叫做“唱歌音色转换”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参考哔哩哔哩视频《手把手教学!如何自己训练一个AI歌手-sovits本地&云端训练教程》,制作一首AI孙燕姿演唱的歌曲一般需要经过六个步骤,一是准备孙燕姿的声音素材(去除噪声、混响、伴奏,只留干净的人声),二是训练孙燕姿的歌声音色转换模型,三是选择想要翻唱的歌曲及版本,分离伴奏和人声,四是将步骤三中的人声载入训练好的孙燕姿歌声音色转换模型,替换成孙燕姿的音色,五是将AI孙燕姿演唱的版本合上伴奏,六是AI孙燕姿翻唱歌曲出炉。简言之,就是先通过软件提取孙燕姿的原声素材,然后用孙燕姿的原声素材训练孙燕姿的歌声音色转换模型,最后用模型将拟翻唱歌曲的人声替换成孙燕姿获得AI孙燕姿翻唱歌曲。
 
二、获取孙燕姿原声素材所涉著作权问题
 
据各媒体及AI孙燕姿创作者介绍,获取孙燕姿原声素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孙燕姿音乐录音制品获取,二是通过孙燕姿一般语音文件获取。从技术角度讲,通过前两种途径获取孙燕姿原声素材均需要先将音乐录音制品、一般语音文件存储到AI模型的服务器,再进行孙燕姿原声素材的制作和提取。
 
从著作权法角度考量,将音乐录音制品、一般语音文件存储到AI模型的服务器的行为,表象上可能符合复制行为的特征。如果复制行为者既存在该复制行为,又存在复制行为之后的传播等公开利用行为,那么该复制行为如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则存在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但如果仅是复制,而不存在其他后续公开利用行为,则可能很难认定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复制权。
 
那么音乐录音制品、一般语音文件的相关权利人又是谁呢?音乐录音制品涉及的权利主体较多,包括词曲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表演者,都享有复制权。而一般语音文件涉及的权利主体,可能仅是语音文件的制作者。当然,如果语音文件涉及孙燕姿演讲之类具有一定表演意义的内容,则该语音文件所涉及的权利主体同前述音乐录音制品。另外,如果语音文件系AI孙燕姿创作者私自通过对孙燕姿表演的录制而形成,则该录制行为可能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可能构成对孙燕姿表演者权的侵犯。
 
三、获得孙燕姿歌声音色转换模型所涉著作权问题
 
用孙燕姿的原声素材训练孙燕姿的歌声音色转换模型,从技术上讲,需要对孙燕姿的原声素材数据进行内部加工处理,以获得孙燕姿相关的音色、声纹并存储为模型参数,该行为有可能涉及到的是相关权利主体的改编权、邻接权问题。
 
1、关于是否侵犯相应权利主体的改编权?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音色、声音特点、演唱技巧等属于个人的人格特征,演唱风格、技巧等不同于已经固定在载体上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这些素材均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在这些素材本身不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对收集的音频数据进行加工训练,模拟出与孙燕姿本人相似的音色,并未使用作品中的表达性要素。
 
其次,改编后形成的与孙燕姿相似的歌声,同样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便AI孙燕姿的歌声是基于音乐作品产生,但在未产生新作品的情境下,同样不可能产生改编权的问题。
 
因此,一般而言,获得孙燕姿歌声音色转换模型的行为并不涉及对孙燕姿声音数据的改编权或对原音乐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2、是否侵犯相应权利主体的邻接权?
 
虽然孙燕姿本人的音色、声音特点、演唱技巧等属于其个人的人格特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表演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所以如果AI孙燕姿对孙燕姿相关表演的音色、声音特点等的模仿有扭曲、丑化等情形,则可能会侵犯孙燕姿的表演者权。
 
四、AI孙燕姿翻唱及其传播所涉著作权问题
 
1、AI孙燕姿翻唱,是否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产生表演者权?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由人创作的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在形式上越来越近似,因此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备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于上述观点,王迁(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老师对此持反对态度。他认为法律必须具有普适性,如果一旦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那么同样的,该规定也要适用于人之外的其他生物比如猴子等,这显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人类创作。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作品必须具有的”独创性“必须源自于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必须是人创作的智力成果。
 
笔者比较赞同王迁老师的观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两类,即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作品的创作者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只是法律拟制的创作主体,况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的前提也必然是已存在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创作出的内容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样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权”的目的也是鼓励人去表演。换言之,只有自然人的表演才会产生表演者权。因此,AI孙燕姿的翻唱当然不会产生作品,也不会产生表演者权。
 
2、是否侵犯孙燕姿的表演者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是表演者实施了表演行为。换句话说,没有表演行为,就不会产生表演者权。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大量AI孙燕姿音视频可以看出,AI孙燕姿进行的是对他人经典歌曲的翻唱,绝大部分歌曲孙燕姿本人没有演唱过。那么对于这部分孙燕姿本人没有进行的演唱,当然就不存在侵犯孙燕姿表演者权的问题。但如果存在AI孙燕姿部分演唱视频是对孙燕姿本人曾经的表演进行模仿,那么在孙燕姿享有表演者权的前提下,如果AI孙燕姿歪曲、篡改、丑化孙燕姿的表演形象,则可能会涉及对孙燕姿表演者权的侵犯。此外,由于AI孙燕姿目前是以孙燕姿的形象和声音进行演唱,因此暂不涉及侵犯原歌曲作品表演者的表演者权问题。
 
3、是否侵犯被翻唱歌曲各相应权利主体的著作权?
 
AI孙燕姿对经典歌曲进行翻唱,构成对经典歌曲内容再现的,则可能涉及对经典歌曲复制权的侵犯。
 
AI孙燕姿对经典歌曲进行翻唱,需要将经典歌曲存储到AI模型的服务器、分离伴奏和人声(经典歌曲原演唱者的人声),此行为可能涉及对经典歌曲词曲作品著作权人、音乐录音制品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的侵犯。当然如果仅是复制,而不存在传播等公开利用行为,则可能很难认定为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复制权。
 
如果AI孙燕姿模仿其他歌手对经典歌曲进行翻唱,一般而言,并不存在对该歌手表演者权以及该经典歌曲所属音乐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侵犯,因为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均为邻接权,没有“改编权”,所以不会构成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侵权。
 
AI孙燕姿对经典歌曲进行翻唱,如果使用了经典歌曲的伴奏音频(或其他权利方的伴奏音频),则可能涉及对该经典歌曲所属音乐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或其他权利方相关权利)的侵犯。
 
4、通过网络传播AI孙燕姿的翻唱是否侵犯各相应权利主体的著作权(含邻接权)?
 
如果将AI孙燕姿翻唱的音频制作成录音制品,涉及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原音乐录音制品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如果对AI孙燕姿翻唱的音频进行非交互式传播,比如某网红主播在直播中播放AI孙燕姿翻唱的音频,则可能受到“广播权“的规制,即涉及对原音乐作品、伴奏音频等相关权利人广播权的侵犯。
 
如果将AI孙燕姿翻唱的音频上传到视频平台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下载、观看,则可能涉及到对原音乐作品等相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由于AI孙燕姿不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此时直接侵权责任应由创作AI孙燕姿模型的主体承担,如翻唱音视频被上传至视频平台的,则相关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此时可能涉及相关平台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不予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五、AI孙燕姿翻唱,除著作权外,还涉及什么侵权风险?
 
首先,可能涉嫌侵害孙燕姿的人格权。虽然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将声音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但基于其属于特定的人格特征,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声音可以解释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孙燕姿作为知名歌手,其独特的歌声已经深入人心,这个特殊声音已经成为了指向孙燕姿的特定标志,AI模拟出的类似声音导致听众误以为演唱者为孙燕姿本人的可能性极高,此种情况下,AI孙燕姿的声音就可能导致孙燕姿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涉嫌侵害孙燕姿的人格权。
 
其次,可能涉嫌侵犯孙燕姿的个人信息权益。声音属于个人信息的表现方式之一,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结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经允许收集孙燕姿的声纹进行AI模型训练,可能涉嫌侵犯孙燕姿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后,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考虑,孙燕姿的歌声属于其本人享有的能为其带来特定经济价值的内容,通过提取、训练出AI孙燕姿模型进行演唱而获利,属于利用孙燕姿享有的独特利益内容进行牟利,一定程度上属于搭便车,不当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截至目前,AI孙燕姿的大多视频均为用户自行上传,在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该种行为,有待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结语
 

“如今虽然没有你,我还是我自己;说什么此情永不渝,说什么爱上你;如今依然没有你,我还是我自己。”AI孙燕姿的歌声依然萦绕耳畔,虽然优美动听,但总觉得歌声中少了些许孙燕姿本人的感情波澜,AI孙燕姿毕竟不是孙燕姿。AI时代已经到来,我们在利用AI建设美好世界的同时,也要注意AI带来的法律问题,更要进一步探究如何解决AI带来的法律问题。鉴于目前看到的利用AI成功诈骗的新闻较多,笔者心情比较忐忑(这也可以证明笔者不是AI律师),希望我们政府、相关有权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AI的开发、应用与使用行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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