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专题系列——由一则案例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及预防

2023-05-26

作者:张娟霞

前言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并发布了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纠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侵害商标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等)。本文将以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为例,探讨企业商业秘密泄漏的常见途径及预防措施,以期为企业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助益。
 
一、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基本事实
 
甲公司股东吴某、员工何某均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两人却在离职后将其掌握的甲公司客户——境外乙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拷贝带走。后,吴某、何某伙同肖某共同成立新公司,并利用其所掌握的境外乙公司的订单信息,以向境外乙公司提供低于甲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
 
经鉴定,吴某、何某、肖某向境外乙公司供货销售货品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02776.14元。香洲区检察院认为吴某等的上述行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意见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境外乙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型号等经营信息,肖某明知吴某、何某实施上述行为,仍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且以低于甲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境外乙公司的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三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590万余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犯罪情节判决吴某、何某、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吴某等三人不服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企业前员工利用职务以盗窃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并非法披露的典型案例,该三名人员成立新公司,以低价抢夺原企业的客户,给原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判决在彰显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的同时,也提醒各企业要了解常见的商业秘密泄露途径,更要对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采取泄密预防措施,建立泄密预防体系。
 
二、企业常见商业秘密泄露途径

根据笔者调研,目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商业秘密泄露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职员工泄密
 
一般而言,内部在职员工的泄密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职涉密员工因为物资条件、经济利益诱惑等因素,故意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占为己用或用于销售、交换等,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另一种是涉密员工在其工作中因保密意识淡薄或未严格执行企业保密制度而无意中将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其中,第一种是较为普遍的商业秘密泄露途径,特别是企业的客户信息,已成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灾区。
 
2.离职员工泄密
 
主要是指在职涉密员工在离职期间因物资条件、经济利益诱惑等因素擅自下载、复制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加入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自己成立公司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企业时,仍使用企业商业秘密并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况,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3.业务合作方泄密
 
一般而言,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需要与其他公司、组织等进行合作,而当企业与其他方合作开展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时,合作方就有可能获悉属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合作方保密管理制度不完善、保密措施不健全,则有可能导致属于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
 
4.外部人员窃密
 
主要是指企业的竞争对手,甚至有意针对企业的商业间谍等,通过收买企业的内部人员尤其是涉密人员探听,甚至使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
 
三、商业秘密泄密预防措施
 
为防止己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被通过上述途径泄露,企业可以通过采取泄密预防措施建立泄密预防体系。根据性质与实施作用的不同,商业秘密泄密预防措施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物理类预防措施
 
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采用物理空间遮挡、分隔、阻断或改变涉密信息载体物理结构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如为涉密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涉密载体与物品等设置专门用于存放的场所、对可视化涉密信息载体进行遮挡等。根据笔者相关调研,大多数企业会把合同原件、档案资料等存放在档案柜中,即是采取了此类预防措施。
 
2.技术类预防措施
 
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采取各种技术监控、屏蔽、防护、检查、检测等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如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信息安全防护、针对涉密会议实施的防窃听检测,以及针对涉密场所所使用的视频监控等。根据笔者相关调研,有的企业会在办公区域设置监控、对涉密信息、涉密系统等设定浏览权限,即是采取了此类预防措施。
 
3.管理类预防措施
 
主要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特点等因素,通过制定、落实相关保密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制定与落实涉密载体使用管理制度等。根据笔者相关调研,有的企业会针对涉密文件制定保密管理规定如《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等,即是对涉密文件采取了此类预防措施。
 
4.法律类预防措施
 
主要是指企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如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此类措施的建立与落实,往往会对商业秘密相关保密义务承担方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并且在发生泄密侵权事件后,此类措施可在企业维权追责的举证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作用。根据笔者相关调研,高新技术企业通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即是采取了此类预防措施。
 
5.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为便于维权追责,建议企业注意留存以下几类证据:一是可以完整地反映企业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二是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企业商业秘密属于非公知技术、需付出一定代价才能获得的鉴定报告;三是含有产品型号、价格及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信息的特定客户名单;四是技术秘密的开发成本、许可使用费用等证据;五是可以证明企业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并可以证明该经营信息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的积累、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策略,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等的相关证据。
 

在日常经营中,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上述某类或某几类泄密预防措施。如采取上述某类或某几类泄密预防措施,则建议企业注意留存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己方已对相关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且合理的保密措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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