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反垄断观察系列之一:监管趋严,大案频发

2021-04-27

作者:焦姗、秦英

2021年4月1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扬子江药业被处以高达7.6亿人民币的罚款,打破了2020年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创造的3.255亿元的医药行业最高罚款记录,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


而在同一时期,扬子江药业等诉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二被告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赔偿扬子江药业及其子公司近7000万。


值此之际,立方律师事务所特推出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件观察系列文章,旨在通过观察和分析反垄断法在医药行业的实施现状与特征,帮助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识别和避免垄断行为。


总览:医药行业反垄断监管趋严


回顾《反垄断法》实施历史,医药领域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三年(2011年)业已开出。截至发稿之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公布医药行业反垄断调查案17件,累计罚金约20.7亿,另没收违法所得约3.45亿。值得一提的是,2019至今,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已公布反垄断调查案52件,其中医药行业调查案5件,占比约10%,是反垄断执法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


此外,在2018年之前,除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外,医药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案均是以涉案产品或其下游产品上一年度的销售额为基数做出处罚。但自2018年起,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采用全口径作为处罚基数,即涉案公司上一年度所有产品的销售额,直接导致医药行业反垄断调查案的罚金数值从百万级别提高至上亿,充分说明了监管机构对于医药行业反垄断监管的决心。


医药行业反垄断案主要发生在原料药、成品药和医疗器械三个板块。在公开可查询的17件医药行业调查案中,12起为原料药垄断案,5起为成品药垄断案[1],还有1起为医疗器械垄断案。我们在归纳各板块调查案涉及的具体垄断行为后发现,医药领域不同产品板块涉及的垄断行为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原料药板块的垄断行为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兼有横向垄断协议;而成品药板块已查处案件均是以横向或纵向协议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尚未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而唯一1起医疗器械反垄断调查案涉及纵向垄断协议。



在本次的医药行业反垄断观察系列文章中,立方团队将聚焦于医药领域,从总结、评析不同类型反垄断案的典型行为模式,为各板块的医药企业提供切中肯綮的反垄断实践建议。


注释:


[1]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药品垄断协议案既涉及原料药又涉及成品药,因此被重复计算。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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