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一审胜诉,2000万元诉求获全额支持

2023-04-26

2023年4月24日,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达索公司诉阿尔特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通过虚拟桌面系统隐匿侵权证据,构成证据妨碍,全额支持了原告的2000万元诉求。立方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的张斌律师和李纯律师代理原告达索公司。

本案是一起涉及新型证据妨碍的典型案件,有以下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关于新旧《著作权法》的适用

现行《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生效。在《著作权法》新旧法交替期间,如何选择适用是审理案件的最基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时间及证据保全时间均为现行《著作权法》生效前,但被告认可证据保全中发现的涉案软件直至庭审时仍旧处于使用状态,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新《著作权法》生效后,本案应适用新《著作权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通过虚拟桌面软件控制终端电脑系统是否构成证据妨碍

该案的最大难点在于保全现场的大部分终端电脑显示为统一的虚拟桌面系统,无法查明电脑中真实的安装涉案软件的状态。通过虚拟桌面软件可在服务器端部署多个镜像系统,并可以根据需求切换终端电脑系统环境,即可以布置虚拟桌面。在证据保全初始阶段,并未发现启用虚拟桌面软件的电脑,一段时间后终端电脑出现启用虚拟桌面的情况,且启用虚拟桌面的电脑系统中显示出相同的特征,故法院认定阿尔特公司在证据保全现场启用了虚拟桌面软件使终端电脑显示为非正常办公状态。结合在案证据可见,阿尔特公司终端电脑存在未启用和启用虚拟桌面软件的状态下的两种不同系统。

法院认为,虚拟桌面软件本身具有的维护管理功能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本案关注的核心问题为阿尔特公司是否通过了该功能隐匿相关侵权证据,保全现场的研发设计部门中启用虚拟桌面软件的42台电脑未见任何与汽车研发设计相关的专业软件,明显不符合阿尔特公司汽车研发设计的业务需求,可以认定阿尔特公司并未如实披露涉案软件复制安装事实,构成证据妨碍。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本案中对新型证据妨碍行为认定时进一步说明: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下,掌握证据但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通过销毁文件、隐匿信息等方式对事实证明形成妨碍,则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尽管已穷尽方法提供证据,仍会使案件事实陷于难以证明、真伪难辨的状态,故,在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已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法院则需借助证明妨碍的举证责任杠杆,使裁判结果符合公平原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证据妨碍行为的具体方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销毁文件、拒绝提供开机密码、断电、暴力抗法等方式,以远程操控终端电脑系统从而使侵权事实无法显现是一种新型证据妨碍方式,该种行为下控制证据的一方表面予以配合,实则利用技术措施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其行为在隐匿侵权事实的程度以及效率方面较传统证据妨碍方式更高,在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民事诉讼方面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从而使证据保全这一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措施的效力显著降低。

三、关于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一)侵权软件数量的推算

达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种推算侵权软件数量的方法,法院认为以抽查方式推算侵权软件数量应考虑保全现场存在部分部门电脑全查的情况、启用虚拟桌面软件的情况、一台电脑中安装有多套涉案软件的情况以及被告已采购多套正版软件的情况。以3套软件安装在7台电脑的比例推算,并扣除被告已采购的正版软件数量,法院最终推算被告共复制安装103套涉案软件。

(二)涉案软件权利许可费的认定

在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涉案软件销售合同,以及双方举证的软件价格仅为涉案软件的某一或某些产品包,且被告使用的侵权软件包括价值较高的产品包,法院最终支持了达索公司主张的33万元/套的软件价格。

(三)损害赔偿的认定

达索公司是CATIA 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用户之间为许可关系。终端用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与软件开发类案件不同,终端用户无需进行研发、销售,其获取侵权软件为自用且没有任何成本,由于终端用户实际上与权利人之间是软件许可关系,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体现为正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故法院认为应支持达索公司关于以侵权软件数量乘以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以103套涉案软件乘以33万元/套计算,损害金额远高于达索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诉请金额。

如一审判决所言,技术的发展使得证据妨碍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抗拒法院保全的方式通常为销毁纸质文件、拒不提供开机密码、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进入或离开其办公场所等,但新型证据妨碍则以技术措施隐藏侵权事实,其隐蔽性以及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伤害程度更高,法院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充分发挥举证责任分配作用,使案件结果符合公平原则,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现本案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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