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生诉广州麦普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2008-09-12

8月7日,我所代理的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简称爱普生)诉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麦普公司)、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朝阳商业大楼)专利侵权案获得最终胜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高院)做出驳回麦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此案以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侵犯了爱普生的ZL01143328.0号中国专利(简称328号专利)成立告终,麦普公司赔偿EPSON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

2006年12月20日,爱普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诉称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生产和销售的69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侵犯了EPSON的328号专利。由于涉案墨盒型号较多,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将该案分成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69种型号的MIPO牌墨盒落入了328号专利的保护范围,麦普公司和朝阳商业大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麦普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328号专利的墨盒产品;麦普公司赔偿EPSON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159.4元(两案合计);朝阳商业大楼停止销售侵犯328号专利的墨盒产品。

麦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麦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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