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受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的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状告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侵犯其电影《霍元甲》(李连杰版)著作权案,以原告撤诉结案。2007年6月28日,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发现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ryl65.com)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李连杰版)的在线播放业务。2008年9月1日,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影,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霍元甲》(李连杰版)相同,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作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复制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后放弃对广播权、复制权和停止在线播放服务的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后放弃该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人民币以及其他合理费用3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所代理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到底哪家公司有权作为《霍元甲》电影的著作权人并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因此无法证明原告通过合法继受享有《霍元甲》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原告及被告的证据均证明,涉案电影并非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进行播放的,被告仅提供了与91电影网(www.dy.com.cn)的链接,涉案电影的选定和播放始终是在91电影网的网站上进行的,被告并未改变91电影网的播放内容;而且,被告对91电影网上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界面、栏目、影片、播放内容,广告等等)均不能进行控制。被告在其网站上已明确声明了电影的来源,而且自用户点击“影视娱乐”这一栏目标题后,弹出的网页上部始终显示有“91电影网”或“在线播放-91电影”字样,网页下部也显示有91电影网的网址,所以,电影的来源是非常清楚的,任何用户都能分辨出电影来自91电影网,而不会误认为被告提供了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此外,91电影网上的所有电影都是随机播放的,被告的主要业务为通讯服务,没有能力对91电影网上播放的电影内容是否侵权进行鉴别,根本不知道91电影网上播放了涉案电影。被告提供与91电影网的链接,既未向91电影网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即被告并未从链接行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此外,被告于2007年7月2日收到原告代理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后,立即采取行动,在2007年7月3日即断开了与91电影网的链接,并在2007年7月4日委托其法律顾问向原告代理律师发去《回复函》,说明了相关事实,并告知已经断开与91电影网链接的情况。因此,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虽以原告撤诉告终,但仍不失为“避风港”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能给我们很多启示,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完全了解并判断是否侵权,其所能做到的就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与侵权网站的链接,如此即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权利人来讲,正确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则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否则,只能无功而返。从律师业务的角度考虑,我们需要从原告撤诉中汲取的教训是,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如果不能保证其权利来源合法明晰,其诉讼的基础就是不牢固的,诉讼结果也不可能是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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