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明微与天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行政诉讼第一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2013-12-25

近日,本所谢冠斌、孙喜、郑瑜生律师代理的原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行政诉讼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第2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

此前,天微电公司针对明微公司的第08500671.8号名称为“(MW7001)SM9935B”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撤销意见,专利复审委专门组成了“五人合议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受明微公司委托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口审,专利复审委作出了第2号决定,以涉案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为由,撤销了涉案布图设计。这是截至到目前为止,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一起决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也是第一起以不具备独创性为由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

明微公司不服该决定,委托本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方的主要起诉理由是撤销程序违法、证据认定错误、关于布图设计独创性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错误。北京一中院高度重视本案,组成了以姜颖为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现场有媒体报道。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最终以专利复审委证据认定错误为由撤销了第2号决定。这是截至到目前为止,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第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权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