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罗地亚公司与海赛公司专利侵权案历时7年终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2014-01-02

近日,本所谢冠斌律师、孙喜律师代表法国罗地亚化学公司、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原罗地亚电子和催化公司)在与海赛(天津)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重审案件中,取得一审胜诉结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高民三重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海赛公司构成侵权,判决海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罗地亚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80多万元。

此案历时7年,历经多个程序(包括侵权案的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确权案的无效、一审、二审程序以及发回的无效程序和后续的一审、二审程序),天津高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原告罗地亚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海赛公司生产、销售的铈锆组合物产品侵犯了罗地亚公司的505、552号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400万元。此后,海赛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决定宣告了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无效,维持了方法权利要求有效。罗地亚公司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505号专利无效案中取得了一审胜诉结果。然而,2009年12月29日,天津高院却依据已被北京一中院撤销的无效决定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涉案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由,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罗地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罗地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决定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被撤销。2010年10月,最高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当,同时未查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津高院重审。

在天津高院重审期间,专利复审委员重新作出无效决定,维持了涉案505号专利全部有效。海赛公司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却又撤销了无效决定。本所受罗地亚公司委托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最终于2013年6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无效决定。至此,涉案505号专利历经6年、历时6个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在涉案505号专利被维持有效后,天津高院最终作出一审重审判决,支持了罗地亚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特别是酌定了相对较高的赔偿额。

在整个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中,罗地亚公司均由本事务所代理,这充分体现了客户对本事务所律师的信任和服务质量的认可。